【制度范例】集团公司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WORD8页)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增强集团的科研竞争实力,保证集团公司科研经费的投入,本着加强管理、理顺关系、有利发展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科技政策、财务制度,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科研经费是指因承担和完成各类科研任务和技术服务性工作而获得并用于开展科研和技术工作的综合类、技术开发类科研项目的研究经费。其来源(分类)如下:

(一)集团成员企业按自治区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要求,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的科研经费。对于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企业原则上要求科研经费占本企业销售收入的3.5%以上,对于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原则上要求科研经费占本企业销售收入的5%以上。

(二)纵向科研经费

指集团或集团成员企业承担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级地方政府计划安排的科研项目,通过国家、自治区和市各级政府得到的科研经费等。

(三)横向科研经费。

指集团成员企业之间的科技协作、科技成果转让、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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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其他涉及技术服务的项目,由相关单位拨给的科研经费或合同经费等。

(四)集团创新基金。

第二章 科研经费的拨款

第三条 列入集团科研计划以及与各大专院校签订合作开发合同的科研项目经费的拨付,由集团公司负责。如无其他原因,原则上应按合同书中规定条款拨付。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填写《科研经费拨款单》,经项目所在单位主管科研副总签字后,项目所在单位财务部凭单拨款。

第四条 科研工作进展提前或有紧急需要的,可提前申请科技借款;工作进展不正常或经审查经费使用不当的,应减少或暂停拨款;项目严重拖延或课题中止的,应停拨经费,直至退回已拨部分经费,并报项目主管部门会同技术中心处理,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条 凡申请提前借款、拨款的课题组,须先向项目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项目管理部门审查提前借、拨款的理由,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由所属企业财务部按项目进行核算和拨款。

第六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集团以及成员企业各项财务制度和规定,对于不合理的经费支出,财务部有权拒绝执行。

第七条 集团技术中心会同集团审计部有权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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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并可根据项目计划任务的执行情况,与成员企业有关领导商讨停拨或缓拨科研经费。

第八条 分年度拨款的科研项目,在年度检查时,由项目经理向项目承担单位报送阶段性研究成果或书面汇报项目进度情况,并提交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经过项目管理部门认真审查,将审查结果报送集团技术中心备案。根据项目的执行情况,集团技术中心可建议项目所在单位的有关领导根据合同规定终止其项目经费的拨付。

第三章 科研经费分配

第九条 国家有关部委、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有关部门下达的专项科研项目经费(主要指纵向科研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以确保项目和科研任务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 集团各成员企业向有关部门争取资助的科研经费,实行“统一分配、分级管理、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由集团技术中心分配到集团所属各单位,主要用于:

(一)资助集团确定的重点科研项目和集团组织的跨单位联合攻关项目;

(二)集团成员企业研究机构的自选课题经费; (三)重点支持符合集团产业发展战略,有优势、有应用前景的科研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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