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危险性

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建建[2009]24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房管局、园林局、公用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立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报告制度。施工、监理、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施工、监理单位要按照《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报告制度的通知》(闽建建[2009]12号文)要求,强化各个环节管理,完善报告制度,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遏制重大事故发生。

二、建立重大危险源巡查检查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分布特点、施工周期,实施重点监管,对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三、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要求,原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模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闽建建[2003]47号)、《关于加强建筑模板工程钢管支撑体系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闽建建[2004]35号)、《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闽建建[2005]38号)、《关于印发〈高大模板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闽建建[2007]32号)中,涉及到需要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的有关模板支撑系统中的施工总荷载和集中线荷载、深基坑开挖深度及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规定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有不一致之处,均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质[2009]8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组织修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七条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八条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第九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一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十三条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联系客服:779662525#qq.com(#替换为@) 苏ICP备20003344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