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京财预〔2012〕2892号附件

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预算资金分配决策的科学性、公开性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北京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以下简称事前评估),是指财政部门根据部门战略规划、事业发展规划、项目申报理由等内容,通过委托第三方的方式,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对项目实施必要性、可行性、绩效目标设置的科学性、财政支持的方式、项目预算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四条 事前评估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

事前评估应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财政部、北京市有关文件等为依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二)科学规范原则

事前评估工作应通过规范的程序,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估方法,科学、合理地进行。

(三)依据充分原则

在评估过程中,应收集足够的相关文件及资料,并要通过现场调研,为评估结论提供充分的依据支持。

(四)成本效益原则

事前评估工作的重点是评估项目立项的合理性和预算的准确性,在开展事前评估工作过程中,要注意控制成本、节约经费,提高评估工作的效率和效益。

第五条 事前评估的主要依据: (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二)国家及北京市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等;

(三)财政部及北京市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等;

(四)部门(单位)的职责、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等;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等;

第二章 事前评估的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 事前评估的对象包括与市财政局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市级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等申请财政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 事前评估以拟列入预算的民生类、城市管理服务和城市建设类等社会关注度较高、金额较大的项目及重大政策为重点。

第八条 事前评估的基本内容: (一)项目实施的必要性

主要评估项目立项依据是否充分,项目内容是否避免了与其他项目的重复,是否有明显的经济、社会、环境或可持续性效益。

(二)项目实施的可行性

主要评估项目实施的方案是否科学、合理、可行,人、财、物等基础保障条件是否具备,相关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有无不确定因素和风险。

(三)项目绩效目标

主要评估项目是否有明确的绩效目标,绩效目标是否与部门的长期规划目标、年度工作目标相一致,是否能够准确衡量实际工作的需要,是否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挑战性。

(四)财政支持范围、方式,市区经费保障渠道

主要评估项目是否具有公益性,是否属于公共财政支持范围,是否避免了与其他项目经费或其他来源渠道经费的重复,财政支持方式的科学合理性,市区两级财政经费保障渠道和方式。

(五)项目预算

主要评估项目预算编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依据是否充分,费用测算标准是否合理等。

(六)其他内容 其他需评估的内容。

第三章 事前评估的组织管理

第九条 事前评估工作由财政部门统一领导,通过委托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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