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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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抢夺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

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导致他人重伤的; (二)导致他人自杀的;

(三)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百分之五十的。

第四条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导致他人死亡的;

(二)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

第五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但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行为人系初犯,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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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六条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一)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 (二)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

(三)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第七条 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18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秘书一处 2013年11月14日印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进一步明确抢夺罪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抢夺罪是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一项罪名,属于常见多发性犯罪。抢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是构成抢夺罪的重要条件,此外抢夺的情节对定罪量刑具有较大影响。

《解释》着重对抢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作了调整。《解释》第一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据了解,抢夺罪是侵财性犯罪,其定罪量刑标准的设定不仅要考虑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还要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鉴于“两抢一盗”犯罪历来是我国执法司法部门打击的重点,《解释》对抢夺“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只作了微幅调整,而对抢夺“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作了较大幅度的提高。这样,既能更好地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同时也与今年4月“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定罪量刑标准相适应。

《解释》对抢夺“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作出特别规定,规定具有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等十种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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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解释》,抢夺致人重伤、自杀的,应认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抢夺致人死亡的,应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解释》进一步明确了驾驶车辆夺取财物定性的法律适用问题,规定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等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解释》还对抢夺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进行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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