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国际税收协定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 A 2. C 3. C 4. D 5. C 6. C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选项中有二至五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 ACD 2. AB
三、名词解释题
1. 国际税收协定亦称“国际税收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原则,经由政府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或条约。
2. 双边税收协定是指由两个国家参加缔结的协调相互间税收关系的条约或协议。是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形式。 3.多边税收协定是指由3个或3个以上国家参加缔结的协调相互间税收关系的协议或条约。
4.特定税收协定亦称“单项税收协定”。是指国家之间所签订的处理相互间某一特定税收关系或问题的税收协议或条约。
5.一般税收协定也称“综合税收协定”或“全面税收协定”。是指国家之间所签订的广泛涉及处理相互间各种税收关系的税收协议或条约。它是在单项税收协定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
6.经合发范本全称《关于对所得和资本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也称《OECD范本》。是由24个发达国家组成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1963年制定公布、并于1977年修订发表的签订税收协定的示范样本。该范本较多地照顾了发达国家的利益,所以在适用范围上主要限于发达国家。
7.联合国范本全称《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也称《UN范本》。是由联合国税收协定专家小组于1968年制定、1979年正式公布的签订税收协定的示范样本。该范本兼顾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四、简答题 1. 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原则,经由政府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或条约。 按照参加缔约国的多少,国际税收协定可分为双边税收协定和多边税收协定;按照涉及范围的大小,国际税收协定可分为一般税收协定和特定税收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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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国际税收协定的作用主要有:(1)避免或消除国家之间的双重征税问题。这也是国际税收协定的最基本作用,各类协定的主要条款内容,都是围绕解决这一问题而订立的,即通过采取一定的措施(如免税法、抵免法等)来有效地处理对跨国所得和一般财产价值的双重征税问题;(2)消除税收差别待遇或税收歧视。主要通过实行平等负担的原则来实现;(3)防止或减少国际间的偷漏税和国际避税。主要是通过互相交换情报来实现。
国际税收协定是各国处理相互税收关系的实践总结。它体现了主权国家之间的相互尊重和平等协商,并赋予跨国纳税人以履行跨国纳税义务的安全保障。有利于解决有关国家之间财权利益矛盾,促进国际经济技术的合作与交流,防止跨国纳税人利用跨国条件进行国际避税。
3.两个范本的主要区别有: (1)征税权的划分。《OECD范本》较多地要求扩大居民(或公民)管辖权,限制收入来源国的地域管辖权,从而倾向维护发达国家利益。而《UN范本》则较为注重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强调兼顾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双方的利益。
(2)对常设机构的约定。两个范本对常设机构的含义及其处理都作了约定,但《OECD范本》倾向于把常设机构的范围划得窄一些,这样有利于发达国家,而《UN范本》则相反,倾向于把常设机构的范围划得宽些,以利于发展中国家征税。如以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为例,《经合发范本》规定连续存在12个月以上的列为常设机构,而《联合国范本》则规定6个月以上的就视为常设机构。
(3)预提税的税率限定。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投资所得征收预提税,通常作法是限定来源国的税率,使居住国也能征到税,排除任何一方的税收独占权。对于预提税率的限定幅度,两个范本有明显的区别。《OECD范本》要求税率限定很低,这样,收入来源国征收少量的预提税,居住国给予抵免后,还可以补征到较多的税收。 《UN范本》则提出预提税的限定税率要由缔约国双方谈判确定。 (4)对独立个人劳务所得的征税。《OECD范本》主张比照常设机构的做法,即只对在非居住国设有固定基地的那一部分所得可以由非居住国征税,而《UN范本》则相应扩大了非居住国的征税范围,除以上规定外,还规定对在一个年度中停留期累计达到183天的,或其所得是由非居住国居民支付或者由设在该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并且在一个年度中超过一定数额的(具体数额由缔约国双方谈判确定),也可以由非居住国征税。 4. 我国对外谈签税收协定是完善对外开放有关经济法规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对外谈签税收协定工作中,既要有利于维护我国的经济权益,又要有利于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有利于本国企业走向世界。在实践中坚持了平等互利和对等协商的原则;坚持了收入来源国优先征税的原则;坚持了税收饶让的原则。
5. 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采用了《联合国范本》和《经合发范本》的条文结构,其内容一般包括:用语定义,对各项所得和财产分类确定征税的规范原则和限定,税收无差别待遇,消除双重征税方法,相互协商程序,税收情报交换以及协定的生效和终止等。重点是按照所得的不同类型,分别作出了一些有利于缔约国之间资金流动、贸易往来和科学文化交流的规定,为缔约国居民相互到对方国家投资和从事劳务等,提供一些优于国内税法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对营业利润的征税以是否设有常设机构为限; (2)对投资所得的征税实行限制税率 ;
(3)对财产及其所得和收益的征税以不动产所在地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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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个人劳务报酬和薪金所得的征税限定条件 ; (5)消除双重征税方法和税收饶
6. (1)对税收协定所确定的原则和所作出的规定,缔约国应当严格遵守,不能用国内税法的规定加以改变或否定,不能以本国法律规定为由拒绝履行缔约国本身所应承担的涉外义务。
(2)税收协定不能干预缔约国制定、补充和修改国内税法。但是,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将各自税法作出的实质变动,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通知对方。因此,税收协定的签订和执行,并不影响缔约国双方充分行使制定和修改国内税法的自主权。
(3)在处理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不相一致的问题时,税收协定应处于优先地位,以不违反协定的规定为准。凡是国内税法规定的征税条件、待遇或负担,严于或高于税收协定的规定,即应按协定规定执行。但是,如果国内税法规定的征税条件、待遇或负担,优于或低于税收协定的规定,则一般仍应按国内税法的规定处理,不能完全把税收协定作为国内税法来执行。 (4)在遇到双方国家的民法和商法相互冲突或不一致的问题时,应当考虑并注意解决好适用对方国家法律的必要性与可能性的问题。
(5)对执行协定所发生的困难和疑义,缔约国主管当局之间应当直接联系或进行磋商,以便尽快解决问题。同时,还应建立税收情报交换制度,防止逃税、避税,缔约国主管当局之间应当加强业务交流与合作。
(6)税收协定以居民为适用人的范围,只有为缔约国居民的人才能享受税收协定的待遇。所以要防止跨国纳税人滥用税收协定,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对税收协定的管理,特别是对协定滥用行为的处理,以便维护缔约国的经济权益,确保跨国纳税人正常的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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