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000年度应向中国政府缴纳所得税税额 =[(400+100)+(150+50)+(250+30+20)]×33%-151 =330-151 =179(万元) 7.(1)子公司应纳乙国公司所得税=100×40%=40(万美元)
(2)乙国子公司应分给甲国西蒙制药公司的股息=(100-40)×50%=30(万美元) (3)股息预提税=30×20%=6(万美元)
(4)股息应承担的子公司所得税=40×[30÷(100-40)]=20(万美元)
(5)西蒙制药公司来自子公司的所得= 30+40×[30÷(100-40)]=50(万美元) (6)抵免限额=(1000+50)×50%×[50÷(1000+50)]=25(万美元) 或=50×50%=25(万美元)
(7)可抵免税额:由于已纳乙国税额(直接+间接)=6+20=26(万美元) 超过抵免限额,所以可抵免税额为25万美元。
(8)甲国政府可征税款=(1000+50)×50%-25=500(万美元) 8.(1)子公司应纳甲国公司所得税=1000×33%=330(万美元)
(2)股息应承担的子公司所得税=330×[200÷(1000-330)]=98.51(万美元) (3)母公司来自子公司的所得=200+330×[200÷(1000-330)]=298.51(万美元) (4)股息预提税=200×15%=30(万美元)
(5)抵免限额=298.51×45%=134.33(万美元)
(6)可抵免税额:由于已纳乙国税额(直接+间接)=98.51+30=128.51(万美元) 不足抵免限额,所以可抵免税额为128.51万美元。
(7)乙国政府可征税款=134.33-128.51=5.82(万美元) 9.(1) 股息应承担的子公司所得税=[100÷(1-40%)]×40%=66(万马克) (2)德国公司来自子公司的所得=100÷(1-40%)=166(万马克) (3)股息预提税为15万马克
(4)抵免限额=166×56%=93(万马克)
(5)可抵免税额:由于已纳外国税额(直接+间接)=15+66=81(万马克) 不足抵免限额,所以可抵免税额为81万马克。 (6)德国政府可征税款=93-81=12(万马克) 10.(1)子公司应纳乙国公司所得税=50×30%=15(万美元)
(2)乙国子公司应分给甲国母公司的股息=(50-15)×50%=17.5(万美元) (3)股息预提税=17.5×10%=1.75(万美元)
(4)股息应承担的子公司所得税=15×[17.5÷(50-15)]=7.5(万美元) (5)母公司来自子公司的所得= 17.5+15×[17.5÷(50-15)]=25(万美元) (6)抵免限额=(50×20%+50×30%+25×40%)×[25÷(100+25)]=7(万美元) (7)可抵免税额:由于已纳乙国税额(直接+间接)=1.75+7.5=9.25(万美元) 超过抵免限额,所以可抵免税额为7万美元。
(8)甲国政府可征税款=(50×20%+50×30%+25×40%)-7=28(万美元)
11.(1)抵免前的全部所得税=(2000+1000)×37.5%=1125(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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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分公司实纳税额=1000×33%÷2=165(万美元) 视同已纳税额=1000×33%-165=165(万美元)
(3)抵免限额=(2000+1000)×37.5%×[1000÷(2000+1000)] =375(万美元)
或=1000×37.5% =375(万美元)
(4)确定可抵免数额:由于已纳所得税额与视同已纳税额330万美元(165+165),不足抵免限额,所以可抵免数额为330万美元。
(5)公司应纳日本政府所得税额=(2000+1000)×37.5%-330 =1125-330=795(万美元) 12.(1)日本子公司实纳所得税=120×30%=36(万法郎) 视同已纳税额=120×37.5%-36=9(万法郎) (2)实纳预提税=50×10%=5(万法郎)
视同已纳预提税=50×20%-5=5(万法郎)
(3)股息应承担的子公司所得税=(36+9)×[50÷(120-36-9)]=30(万法郎) (4)母公司来自子公司的所得=50+45×[50÷(120-45)]=80(万法郎) (5)抵免限额=(100+80)×50%×[80÷(100+80)]=40(万法郎) 或=80×50%=40(万法郎)
(6)可抵免税额:由于已纳税额(直接+间接+饶让)=5+5+30=40(万法郎) 与抵免限额相等,所以可抵免税额为40万法郎。
(7)母公司应纳法国政府所得税税=(100+80)×50%-40=50(万法郎)
第六章 国际避税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 D 2. C 3. B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选项中有二至五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 ABCDE 2. ACE 3. ACDE
三、名词解释题
1.税收筹划也称节税,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通过对经营活动的事先筹划与安排,进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以尽可能减轻税收负担,获得正当的税收利益。其特点在于合法性、筹划性、目的性以及综合性和专业性。
2.国际避税是避税活动在国际范围内的延伸和发展,是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规定的差别和漏洞,以种种公开的合法手段减轻国际税负的行为。它与跨国纳税人采取种种隐蔽的非法手段进行的国际逃税(偷漏税)活动性质是不同的。
3.关联企业之间内部转让交易所确定的价格,这种价格通常不同于一般市场上的价格。国际上的许多避税活动都是利用国际联属企业之间的转让交易定价来实现的。
四、简答题 1. 避税一般是指纳税人以不违反税法规定为前提而减少纳税义务的行为。避税与偷税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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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从动机还是最终结果来看,两者之间并无绝对明显的界限。但是,避税与偷税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其重要区别在于是否非法。避税是利用税法中的某些漏洞或税收鼓励,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因而它并不违法。而偷税则是对已确立的纳税义务隐瞒作假,是非法的,是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避税是钻税法的空子,利用税收漏洞,有悖国家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似乎有悖于道德上的要求。避税与节税相比,主要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对已确立的纳税义务进行躲避,虽不违法,但有悖国家税收政策导向和意图;而后者则是在纳税义务确立之前所作的筹划与安排,是完全合法的,甚至是税收政策予以引导和鼓励的。 2.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通过对经营活动的事先筹划与安排,进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以尽可能减轻税收负担,获得正当的税收利益。其特点在于合法性、筹划性和目的性。此外,在社会化大生产的历史条件下,税收筹划还反映出综合性和专业性的要求。特别是20世纪50年代以来,税收筹划的专业化趋势十分明显。面对社会化大生产和日益扩大的国际市场,以及错综复杂的各国税制,许多企业、公司都聘用税务顾问、税务律师、审计师、会计师、国际金融顾问等高级专门人才从事税收筹划活动,以节约税金支出。同时,也有众多的会计师、律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纷纷开辟和发展有关税收筹划的咨询业务,因而作为第三产业的税务代理便应运而生。由此可见,节税是一种合法的行为,在税务上不应反对,而应予以保护。 3. 国际避税是避税活动在国际范围内的延伸和发展,是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规定的差别和漏洞,以种种公开的合法手段减轻国际税负的行为。它与跨国纳税人采取种种隐蔽的非法手段进行的国际逃税(偷漏税)活动性质是不同的。 国际避税产生的原因有主客观两方面因素。
(1)跨国纳税人追逐最大利润是产生国际避税的内在动机。从主观上说,利润最大化是所有纳税人追求的共同目标。跨国纳税人企图通过减轻纳税义务来尽可能地增加其税后利润,这已成为实现其经营战略目标的一个重要方面。而减轻税负最有效又风险不大的方式就是避税。
(2)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别和缺陷是产生国际避税的外部条件。从客观上说,造成避税的外部(客观)条件,主要是税法及有关法律方面的不完善、不健全及各种法律和规章制度中的缺陷和漏洞。在国际税收领域里,这些漏洞和缺陷主要包括国家与国家之间税收制度的差异以及由此而引起的税收负担轻重的差别。诸如纳税义务确定标准的差异、税率高低的差异、税基宽窄的差异、避免重复征税方法的差异、税收管理水平的差异等等。
第七章 避税港及其避税模式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 C 2. A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选项中有二至五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 ABCDE 2. AC 3. CE 4. BCE 5. ACDE 6. ACDE 7. ABCDE 8. BCE
三、名词解释题
1.避税港亦称“国际避税地”或“避税乐园”、“税务天堂”、“税收避难所”。通常是指国际上轻税甚至于无税的场所。即外国人可以在那里取得收入或拥有资产,而不必支付高税率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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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的地方。这个场所可以是一个国家,也可以是一个国家的某个地区,如港口、岛屿、沿海地区、交通方便的城市等。 2. 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港从事避税活动的常用方式之一。 即通过总公司或母公司将销售和提供给其它国家和地区的商品、技术和各项劳务服务,虚构为设在避税港受控公司的 转手交易,从而将所得的全部或一部分滞留在避税港,或者通过贷款和投资方式再重新回流,以躲避原应承担的高税率国家的税收负担。 3. 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港从事避税活动的常用方式之一。即跨国纳税人通过在避税港设立一个受控信托公司,然后把高税国财产转移到避税港,借以躲避有关税收。 4.个人持股信托公司是指消极投资收入占总收入60%以上,股份的50%以上被五个或五个以下的个人所持有的公司。由于这种公司被五个或五个以下的个人所控制,所以很容易被跨国自然人利用其亲属的化名来顶替,因而实际上就是一个人所控制的公司。以便利用避税港不征所得税和遗产税的特殊条件进行避税活动。
四、简答题
1. 避税港亦称国际避税地或避税乐园、税务天堂、税收避难所。一般来说,避税港是指国际上轻税甚至于无税的场所。从实质上说,避税港就是指外国人可以在那里取得收入或拥有资产,而不必支付高税率税款的地方。这个场所可以是一个国家,也可以是一个国家的某个地区,如港口、岛屿、沿海地区、交通方便的城市等。有时避税港还包括自由港、自由贸易区、自由关税区等等。避税港有狭义的和广义的解释。狭义的避税港是指那些不课征某些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或者虽课征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但税率远低于国际一般负担水平的国家和地区。广义的避税港是指那些能够为纳税者提供某种合法避税机会的国家和地区。人们一般认为避税港是个广义的概念。 2. 避税港的类型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类型的避税港,是指没有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的国家和地区。人们常称之为“纯粹的”、“标准的”或“准”避税港。在这些国家和地区中,既没有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也没有财产净值税、继承税、遗产税和赠予税。例如,英国殖民地开曼群岛就属于这一类型的避税港。
第二种类型的避税港,是指那些虽开征某些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但税负远低于国际一般负担水平的国家和地区。在这类避税港中,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对境外来源的所得和营业活动提供某些特殊优惠的税收待遇。如列支敦士登、澳门等。还有些国家和地区对境外来源所得免税,只对来源于境内的收入按较低税率征税。如 巴拿马、香港等。
第三种类型的避税港,是指在制定和执行正常税制的同时,提供某些特殊税收优惠待遇的国家和地区。其特点是总的实行正常税制,征收正常的税收,只是在正常征税的同时,有较为灵活的税收优惠办法,对于某些投资经营给予特殊的税收优惠待遇。
3. 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港从事避税活动的方式较多,常用方式的主是虚构避税港营业、虚设避税港信托财产和内部转让定价。
虚构避税港营业是通过总公司或母公司将销售和提供给其它国家和地区的商品、技术和各项劳务服务,虚构为设在避税港受控公司的转手交易,从而将所得的全部或一部分滞留在避税港,或者通过贷款和投资方式再重新回流,以躲避原应承担的高税率国家的税收负担。例如,高税国母公司在避税港设有受控公司,并在甲、乙两国各有一子公司,甲国子公司的产品实际上是直接运送给乙国子公司对外销售的,并没有通过避税港国家或地区的领土,但出于避税的目的,在账面上却造成一种假象,即虚构为由甲国子公司将产品出售给避税港受控公司,再由受控公司销售给乙国子公司,把这笔业务人为地作为避税港受控公司的业务处理,从而这笔业务的销售收入也就转移到了设在避税港受控公司的账上,达到免税或减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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