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90200218+汪卫东+第4次作业

江苏开放大学 形成性考核作业

学 号 2017090200218 姓 名 汪卫东

课程代码 110009

课程名称 实用法律基础 评阅教师 龚万松

第 4 次平时作业 共 5 次平时作业

一、简答题(每题20分,共40分) 1、贪污罪与受贿罪的区别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受贿罪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属于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不仅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阻碍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同时还降低了党政机关的工作效率,造成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

受贿罪与贪污罪的相同点是:犯罪主体都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客观方面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是,两者又有如下区别:

(一)、侵犯客体不同。受贿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贪污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二)、侵犯对象不同,受贿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贪污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共财物。

(三)、客观方面的犯罪手段不同。受贿罪是采取为他人谋利益的手段,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贪污罪是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自已主管、经营、经手的公共财物。

(四)、主观方面的犯罪目的不同。受贿罪是为了取得他人或单位的公共财物,贪污罪是为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2、拐卖人口罪中“情节严重”的行为有哪些?

答:拐卖人口“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主要有下列几种:

(一)拐卖妇女、儿童多人或多次的; (二)盗卖婴儿、幼儿的;

(三)拐卖不满十四岁的幼女与他人同居的; (四)拐卖现役军人妻子的; (五)拐卖精神病患者或痴呆者的。 二、案例分析题(每题30分,共60分)

1、刘某承包了某段高速公路的绿化工程,已按照合同完成工程任务:并验收合格.刘某怕该段高速公路指挥部不按时结算,就给指挥部上级领导张某打电话,让张某下面打招呼,及时给付工程款.在张某给指挥部负责人打过招呼后,指挥部给刘某付了款。刘某领到款后,10万元现金送给了张某。试分析张某的行为性质,并说明理由。

答:(1)构成受贿罪。

(2)“为他人谋取的利益”,一般指为请托人谋取非法利益,但也包括为请托人谋取其应当获得的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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