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江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黔江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质量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规,结合黔江区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由政府性资金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以及以国有土地、资产进行融资的建设项目(含BT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是指对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审查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节约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含BT项目); (五)其他政府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审核; (二)项目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是否经过招投标程序,是否提供招标相关资料,合同签订是否符合规定;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 (五)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情况审核; (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七)项目建设概算、预算执行情况审核;

(八)项目建设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

(十)对政府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方式有: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评价与审查。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和对项目预(概)算及竣工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二)对政府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三)其他方式。

第八条 黔江区财政局是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指导评审工作;

(二)根据政府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要求,确定全年的评审重点和任务; (三)向投资评审机构下达评审任务,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四)负责协调投资评审机构在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五)审查批复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确认的评审结果进行处理;

(六)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实际需要对评审结论进行复核。

第九条 黔江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是项目投资评审的执行机构,具体组织政府投资评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委托专业造价咨询机构或组织专业人员开展评审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单位出具评审报告;

(三)建设单位报送评审所需全部资料后,评审机构应在以下时限内完成评审工作,出具评审报告。

1.项目概算或预算:

投资1000万元以内的:5-7个工作日; 投资1000-5000万元的:7-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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