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国土房管发〔2011〕166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处置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十二、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并经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十三、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偿明细表及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的补充协议亦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 甲方 : 乙方(盖章) (退出宅基地的使用权人、 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权人 签字或盖手印)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16 —

附:

转户居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价款明细表

退地权利人 姓名(户主) 房地产权证 书号 身份证号 宅基地使用权面积(m2) 备 注 附属设施用地面积(m2) 房屋产权面积(m2) 支付价款(元) 价款金额 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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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2:

编号:××区县(自治县) 号

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 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协议

(示范文本,适用于暂不能复垦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甲方(退出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及共有权人): 户主: 身份证号:

住址(城镇居住地址): 区(县、自治县) 镇(乡、街道) 号

联系电话:

乙方(村社集体经济组织):

地址: 区(县、自治县) 镇(乡、街道) 村(社)

负责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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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农村土地整治机构或国有土地储备机构): 住址: 区(县、自治县) 镇(乡、街道) 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为维护转户退地居民的合法权益,推进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申请将本户共计 人转为城镇居民,依法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二、甲方自愿放弃其享有的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使用权及其范围内的房屋等建(构)筑物、附着物所有权。该宗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其范围内的房屋等建(构)筑物、附着物权属状况如下:

(一)该宗宅基地位于 区(县、自治县) 镇(乡、街道) 村(社区) 组(社) (小地名),面积

(大写: )平方米,发证机关: 证书号 ;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面积 (大写: )平方米,四至范围为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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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该宗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上的房屋面积共 (大写: )平方米,发证机关: 证书号 。

(三)该宗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详见附表。

三、甲方应及时搬迁腾退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其范围内的房屋等建(构)筑物、附着物,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交付该宗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其范围内的房屋等建(构)筑物、附着物。

四、在交付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其范围内的房屋等建(构)筑物、附着物前,甲方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不得改变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的用途、现状等。

五、乙方同意甲方放弃其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使用权及其范围内的房屋等建(构)筑物、附着物所有权,负责督促甲方按本协议约定及时交付该宗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其范围内的房屋等建(构)筑物、附着物。

六、丙方应于甲方交付该宗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其范围内的房屋等建(构)筑物、附着物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以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面积、按每亩9.6万元收购价向甲方一次性结算价款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圆 角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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