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原房地产权证交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部门按规定注销,甲方对该宗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其范围内的房屋等建(构)筑物、附着物的土地权利随即终止。
八、甲方按协议约定交付该宗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其范围内的房屋等建(构)筑物、附着物后,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时限支付价款的,应按本协议约定的价款总金额的万分之三按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领取价款后,无正当理由阻挠丙方开展相关工作的,丙方有权要求甲方依法承担经济损失。
九、本协议未尽事项,由甲、乙、丙三方协商确定。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并经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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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 (退出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的
使用权人、 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权人签字或盖手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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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
转户居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价款明细表
退地权利人 姓名(户主) 房地产权证 书号 身份证号 宅基地使用权面积(m2) 备 注 附属设施用地面积(m2) 房屋产权面积(m2) 支付价款(元) 价款金额 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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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经济管理 户籍制度 土地 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 2011年9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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