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集基本信息。在对商业银行进行评级之前,主监管员应充分收集以下信息:非现场监管信息,现场检查报告,银行的内外部审计报告,银行向公众披露的信息,银行提交的年度经营计划、经营状况报告和市场准入申请等,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管信息,跨境监管信息,国内外评级机构对银行的商业评级结果,各种媒体报道的银行信息等。
(二)筛选分析和深入收集信息。主监管员在收集基本信息的基础上,对这些信息进行仔细的整理、筛选和初步分析,确定商业银行的关键问题和风险以及需要进一步了解的评级信息。在评级信息不够充分的情况下,主监管员可以通过与现场检查人员、银行的高级管理层和银行的外部审计人员举行会谈等途径进一步收集评级信息。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的基础是评级信息的收集和整理,这个评级步骤应当由被评级银行的主监管员完成,现场检查人员须向主监管员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主监管员应力求全面广泛地掌握评级所需要的全部信息。
二、初评
(一)综合分析。主监管员对于收集到的所有评级信息进行综合整理分析。综合分析应严格遵循本指引确定的评级方法和评级标准进行,充分考虑定量因素和定性因素分析相结合,静态分析和动态分析相结合。综合分析过程中,对于银行不愿意提供的信息,应视其为不利于银行的信息;对于不能确定有利于银行的情况,应视其为不利于银行的情况;对于可能导致银行遭受损失甚至发生流动性问题的明显迹象,主监管员应当做出合理的判断和审慎的预测。(二)确定初步的评级结果。主监管员依据本指引规定的评级标准和方法,在综合分析评级信息的基础上,合理、准确判断被评级银行的风险状况,确定各个单项要素和综合评级的初步结果,并依据其他因素(O)的性质和对银行风险的影响程度,对综合评级结果做出更加细微的正向或负向调整。
主监管员完成被评级银行的评级步骤,并对每一项评级内容的分析、判断、预测和评价应当力求理由充分、分析深入、判断预测合理,准确反映银行经营管理各方面的状况,并填制完成相关的评级工作底稿。
三、复评
复评是复评人员在初评基础上对被评级银行的风险与经营状况进行再评价。对于各项评级内容,复评人员不同意初评人员意见的,应当阐明理由,并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复评人员可以形成不同于初评结果的监管评级级别。
复评工作由被评级银行的主监管员、现场检查主查人及其上级主管负责完成。
四、审核
评级结果最终由银监会监管部门及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的负责人审定。评级审核应当采取监管部门主任办公会议和银监(分)局局长办公会议的形式,由所有初评、复评人员以及资深监管人员参加。会议采取初评人员陈述、复评人员补充、集体讨论的形式。根据讨论结果,最终确定被评级银行的监管评级结果。审核会议应当力求统一评级尺度,保证评级结果的客观准确和公平公正,各监管部门和各级派出机构的负责人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评级结果承担最终责任。
五、评级结果反馈
(一)监管机构向商业银行通报监管评级结果。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评级工作结束后,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将综合评级结果以及各单项要
素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问题,通过会谈、审慎监管会议等途径通报给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必要时一并通报要求商业银行整改的建议。同时,监管机构还应要求商业银行在一定时限内对监管评级结果提出反馈意见。
(二)商业银行向监管机构提出反馈意见。商业银行在接到监管机构关于监管评级综合评级结果的通报后,如果对综合评级结果有异议,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监管机构提出反馈意见,并提供新的信息资料支持更加合理准确的评级结果;如果对监管评级结果没有异议,应当在一个月内向监管机构提供回应报告和确认书,确认评级结果并报告对问题和缺陷的整改措施。(三)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反馈意见的处理。对于商业银行提出异议的监管评级结果,监管机构可以通过内部审核程序并结合银行提供的信息资料进行再次审定,除非确定有重大评级信息被遗漏,或者评级人员出现重大判断失误,原则上不对原始评级结果进行调整。
六、评级档案整理
评级工作全部结束后,主监管员应当做好评级信息、评级工作底稿、评级结果、评级审核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