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讲解》

《土地增值税清算讲解》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并于2007年2月1日起执行,省局将出台具体的结算办法,因该项工作任务重,结算工作较为复杂,税务干部必须熟练掌握土地增值税相关业务知识,才能更好完成该项工作任务,为此,市局决定就春训时机,对该项业务进行间要讲解。(因省局细则未出台,相关程序、具体操作规定以省局文件为准,本次讲解以土地增值税已明确的政策及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为主)。

一、土地增值税的概念 (一)什么是土地增值税

要理解和掌握土地增值税的具体内容,首先必须搞清楚什么是土地增值和土地增值税。 所谓土地增值,是指某块土地因为周围环境的变化或者内在设施的完善,导致该土地在供求因素影响下,发生地价上涨而形成的升值,

土地增值税,是国家凭借其政治上的强制权力,参与国有土地增值税收益的分配的一个税种 。具体讲,土地增值税是一种以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简称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及征税对象,依照规定税率征收的税种。

(二)土地增值税的主要特点 归纳起来四个方面:

第一、土地增值税是在房地产的转让环节征收,转让一次就征收一次。这一点与营业税有些类似。

第二、土地增值税以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要以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来计征。这一点与企业所得税有类似地方。

第三、土地增值税在征管上采用以房地产的评估价格作为一种客观的标准或参照的标准。这一点与财产税有一定的共性。

第四、土地增值税是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而出台的一个税种,是国家利用税收杠杆对经济进行必要的调节,具有特定的开征目的。因而这个税又是一个特定目的税。

二、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和房地产企业清算范围 (一)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所谓征税范围,是指税法规定必须征税的客观对象的具体内容。

《条例》的第二条对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作了明确:即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 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界定

1、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行为征税。

这里主要搞清,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 是不得自行转让的,只有国家征用以后变为国家所有的,才能进行转让。

2、 土地增值税是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的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转让行为征税。 这里要搞清两层含义:

第一、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取得的收入。国有土地使 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的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行为。这种行为属于由政府垄断的土地一级市场。因此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第二、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未转让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的行为。 凡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未转让的(如房地产出租)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3、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行为征税。 这里要注意两个方面情况:

第一、以继承、赠与方式转让房地产,因其只发生房地产产权的转让,没有取得相应 收入,属于无偿转让,不纳入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但是,以继承、赠与之名,行出售或交换之实的行为除外。

第二、虽然无转让收入,但应视同销售,如:房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国税发〔2006〕187文),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今年开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范围及程序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分期开发的项目, 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国税发〔2006〕187文)

这强调一下普通住房的标准,根据宣城市政府公布的标准三个条件: 第一、 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第二、 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第三、 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凡同时达到以上三个条件的为普通住房,不能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的为非普通住房,条 件今年发生变化,市局及时通知各分局,以新条件为准。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范围 1、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年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

对满足上述条件之一的,从今年2月1日起要全面开展清算。对今后发生的满足上述条件的项目,纳税人须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2、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 面积 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以省局不发具体清算办法为准)。

对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在限定的期限内办理清算手续。 (三)、清算应报送的资料

目前我省的具体清算办法还未下发,最终以省局要求为准,但根据总局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要求,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报送下列资料。

1、 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书面申请,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 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作用权出让 合同、银行货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作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等与转让房地产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

3、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证明资料等。

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定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 税清算税款鉴定报告》。对符合要求的鉴定报告,税务机关可以采信。

各分局要广泛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宣传,对符合清算条件的开发项目,告知纳税人主动进行申报,并按规定报送相关附件资料,主管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报送资料要进行认真审核,并制作资料清单,为税务机关实施结算,开展纳税评估、实施专项检查打下基础。 四、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根据《条例》第四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 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土地增值额”之规定,计算土地增值税首先要确定增值额。要确定增值额,必须把握两个关键要素。第一要素是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第二要素是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金额。

(一) 房地产转让收入的确定 1、房地产销售收入确认范围

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是指房产的产权所有人,土地使用人。将房屋的产权,土地使用权 转移给他人而取得的货币形态、实物形态、其他形态等全部价款及相关的经济收益。包括土地转让收入,商品房销售收入、配套设施全额收入。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商品房等的收入于销售实现时记入“经营收入”或“销售收入”科目,并按收入的类别设置明细帐;而按照合同规定预收购房单位和个人的购房定金,则记入“预收帐款”科目。

2、确认收入时限。(U盘资料) 3、视同销售行为收入的确定

前面已讲房地产开发企业视同销售六种情况,在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的确定按下列方法和顺序: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的确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计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条例》第六条及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各扣除项目具体含义和规定如下:

1、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

二是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1)、如何确认地价款

第一、 以协议、招标、拍卖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向国土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土地一级市场)。

第二、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

第二、 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为向土地使用权人实际支付的地价款。 (2)、取得土地交纳费用如何规定。

是指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如办理有关手续,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登 记、过户手续费。

2、 房地产开发成本

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和配套设施的成本,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 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是指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征用土地的征地费用,拆迁地上地下建筑物和附着物的拆迁费用,解决拆迁户住房和安置补拆迁者工作的安置及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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