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八大高危作业规范(AQ3021-3028)

5.10 在介质温度较高、可能对作业人员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烫措施。 5.11 高处盲板抽堵作业应按 AQ 3025-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的规定

进行。

5.12 不得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5.13 抽堵盲板时,应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生产车间(分厂)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逐一确 认并做好记录。

5.14 每个盲板应设标牌进行标识,标牌编号应与盲板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一致。 5.15 作业结束,由盲板抽堵作业单位、生产车间(分厂)专人共同确认。 6 职责要求

6.1 生产车间(分厂)负责人

6.1.1 应了解管道、设备内介质特性及走向,制定、落实盲板抽堵安全措施,安排监护人,向作业单 位负责人或作业人员交代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6.1.2 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盲板抽堵作业。 6.1.3 作业完成后,应组织检查盲板抽堵情况。 6.2 监护人

6.2.1 负责盲板抽堵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并及时联 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6.2.2 应坚守岗位,不得脱岗;在盲板抽堵作业期间,不得兼做其它工作。 6.2.3 当发现盲板抽堵作业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6.2.4 作业完成后,要会同作业人员检查、清理现场,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 6.3 作业单位负责人

6.3.1 了解作业内容及现场情况,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6.3.2 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安排人员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6.4 作业人

6.4.1 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6.4.2 要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6.4.3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6.4.4 作业完成后,会同生产单位负责人检查盲板抽堵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6.5 审批人

6.5.1 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6.5.2 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7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7.1 《作业证》由生产车间(分厂)办理,格式见附录 A。 7.2 盲板抽堵作业宜实行一块盲板一张作业证的管理方式。

7.3 严禁随意涂改、转借《作业证》, 变更盲板位置或增减盲板数量时,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7.4 《作业证》由生产车间(分厂)负责填写、盲板抽堵作业单位负责人确认、单位生产部门审批。

7.5 经审批的《作业证》一式两份,盲板抽堵作业单位、生产车间(分厂)各一份,生产车间(分厂) 负责存档,《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 1 年。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盲板抽堵安全作

业证 表 A 1

设备管 道名称 生产车间(分厂): 介 质 温 度 压力 材质 盲板 规格 编号 实施时间 堵 抽 作业人 堵 编号: 堵 监护人 抽 抽 盲板位置图: 编制人: 年 月 日 安全措施: 生产车间(分厂)负责人: 年 月 日 盲板抽堵作业单位确认意见: 作业单位负责人: 年 月 审批意见: 日 批准人: 年 月 日

8、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8-2008)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职责要求和《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受限空间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3869 用电安全导则

GBZ 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AQ 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AQ 3022-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受限空间 confined spaces

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各类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 3.2 受限空间作业 operation at confined spaces 进入或探入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4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4.1 受限空间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 4.2 安全隔绝

4.2.1 受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4.2.2 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关闭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4.2.3 与受限空间相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 4.2.4 受限空间带有搅拌器等用电设备时,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4.3 清洗或置换

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的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4.3.1 氧含量一般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 4.3.2 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 2 的规定。

4.3.3 可燃气体浓度: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4.4 通风

应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

4.4.1 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4.4.2 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

4.4.3 采用管道送风时,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4.4.4 禁止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4.5 监测

4.5.1 作业前30 min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4.5.2 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5.3 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 4.5.4 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 h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监测频率;作业中断超过30 min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4.5.5 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4.5.6 采样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4.6中规定的防护措施。 4.6 个体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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