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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支付境外佣金涉税问题及征管建议-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随着我国外向型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积极地开拓国外市场和出口业务。在这个过程中,一些境外企业起到居间介绍的作用,按照国际惯例,我国企业需要向这些外国公司支付外汇佣金。随着出口增长,对外付佣额也快速地增长,本文着重对企业对外支付佣金所涉及的税收问题作剖析,提出相关的税收征管建议。 一、佣金的概念和种类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的解释和说明规定,佣金、回扣是指买卖双方或出口商与中间商商定的、由出口商从所收入的货款中向进口商或中间商支付一定比例的金额的行为。
在现实的贸易中根据不同的特征,佣金可以大致分为证券交易佣金、销售佣金及国际贸易中的佣金三种,证券交易佣金和销售佣金的法律法规相对而言比较完善,并且执行上也比较到位,所以我们重点讨论的是国际贸易中的佣金及相关的问题。外贸进出口公司或进外公司,在代理进出口业务时,通常由双方签订协议规定代理佣金比率,而对外报价时,佣金率不明示在价格中,这种佣金称之为暗佣。如果在价格条款中,明确表示佣金多少,称为明佣。故此在对外贸易中,更多的表现在出口企业向国外中间商的报价中,凡在合同或信用证上标明的为明佣、明扣,否则为暗佣、暗扣。 二、对外支付佣金的现状和问题分析 1、支付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由于佣金属于贸易项下的对外支付,不需要国税部门出具对外支付证明,不能及时进行税收监控管理,因此少数企业将支付境外的诸如特许权使用费、租金、利息、担保费等款项以佣金的名义支付,产生了涉税风险。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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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中国居民企业支付给在中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或虽有机构场所但其所得与之无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的特许权使用费、租金、利息、担保费等所得,应由中国居民企业源泉扣缴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未履行扣缴义务的中国居民企业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更有甚者,少数企业为了逃避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而故意隐蔽支付或混淆支付费用名称。 2、形式要件不规范
目前对佣金形式要件的审核主要是围绕发票和合同、协议,但一些企业在资料和手续方面不规范,即使有形式发票和合同协议,其真实性也值得怀疑缺乏足够的证明力。少数甚至不签订合同和协议,帐外支付。 3、超标准支付和列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对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列支做出了限额规定,即一般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扣除。但是一些企业对于佣金限额列支的标准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超标准支付并列支,从而侵蚀了所得税税基。 4、关联企业间的佣金问题
以往关联企业之间通常以转让定价形式进行税收筹划,而由于跨国公司职能定位的不同,我们发现一些关联企业以自身不承担销售功能,需向境外母公司或销售机构支付佣金为由,形成了一种新的关联交易,从而达到利润及税收的人为调节。
三、对佣金税收管理的现状和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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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配套政策的相继出台,税务部门在逐步加强所得税管理问题的同时,也不断加大了对佣金的管理力度。但毋庸置疑我们的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1、由于对外支付佣金不需开具证明,出现真空地带
根据苏国税发[2005]19号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税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第二章第六条规定:我国企业进出口贸易项下发生在境外的佣金不需要开具对外支付证明。因此每年大量的对外佣金就直接向境外企业支付,税务部门无法掌握真实情况,做出判断,也就导致出现了没有监管的真空地带。
2、对形式要件的审核不深入细致
由于每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紧、任务重,因此汇缴人员一般均重点关注交际费、捐赠、营业外支出等一些基础项目的审核,对佣金的审核涉及很少,更没有深入的分析佣金的协议或合同的内容。我们认为往往合同中都包含以下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
(1)佣金形式一般为暗佣,即佣金条款只对销售方和佣金服务商明示,对购买方保密;
(2)佣金服务商一般为避税地企业,包括香港、维尔京群岛、新加坡等地;
(3)佣金服务商单一;
(4)佣金服务商提供的账户多为离岸账户;
(5)佣金的支付时点并不是按结汇时点支付,而是按佣金服务商要求支付,且多为滞后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