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种质资源库评定工作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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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浙江省林木种质资源库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林木种质资源,促进全省林木种质资源库(圃)评定工作的科学规范开展,保障品种选育和林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木种质资源库(圃)评定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家林业局《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和《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原则与方法》(GB/T 14072-93)等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种质资源库(圃)建设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同级林业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 林木种质资源库(圃)评定工作,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评定、动态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五条 林木种质资源是指林木遗传多样性资源和选育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森林植物的栽培种、野生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遗传材料。具体形态包括植株、营养器官、种实、花粉、组织、细胞、DNA及功能基因等。

第六条 林木种质资源库是指因科研和生产需要,利用原地保护、异地保存、离体贮藏等方式保存并予以重点保护的,具有丰富的遗传多样性,且管理规范的野生或人工收集的群体。

第七条 林木种质资源库主要有以下保护对象:

(一)重要树种具有遗传代表性的原地保存天然群体,包括: 1、具有较高林业生产利用价值树种的遗传多样性丰富的种群;

2、具有特殊遗传保护价值的敏感性群体,如濒危树种、易丢失的特殊小群体资源、特有群体等。

(二)集中收集保存的重要树种育种材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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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一个或几个重要树种的遗传育种而集中种植保存的育种材料,包括优树无性系、优树家系等;

2、设施离体保存的具有较高遗传价值的重要树种的器官、组织、细胞、DNA及功能基因等。

(三)地方名优品种的代表性群体。 第八条 林木种质资源库分为三级:

(一)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是指经国家林业局批准并公布的,资源的丰富性和代表性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具有重要生产或科研价值而给予特殊保护的主要林木遗传群体所在区域或集中收集场所。

(二)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是指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资源的丰富性和代表性在省内外有重要影响,具有重要生产或科研价值而给予特殊保护的主要林木遗传群体所在区域或集中收集场所。

(三)林木种质资源保育点(圃)。是指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布的,为原地保护具有特殊遗传育种科研和利用价值的林木遗传群体所在区域或集中收集场所。

第九条 申报林木种质资源库(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重要的保护和利用价值;

(二)知识产权明确,土地权属清楚,具有较长的稳定保护基础; (三)无森林检疫对象和危险性病虫害; (四)具备稳定的管理技术力量和技术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林木种质资源库应当有一定的规模和面积:

(一)天然遗传群体保护规模应能代表特定群体的遗传多样性结构,并具有保护群体稳定生存的森林环境。原地保护种质资源库原则上,要求针叶树种面积为100公顷以上,阔叶树种为50公顷以上,有两个树种面积按比例增大;珍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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濒危树种为25公顷以上,面积不足25公顷的应全部保存。

(二)异地保存种质资源库应根据保存的种质份数、面积来综合决定,但不小于1公顷。

(三)具有特殊保护利用价值的种质资源保育点(圃)或离体设施保存库可根据实际情况另定。

第十一条 申报林木种质资源库由所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一)拟申报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二)拟申报省林木种质资源库,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论证和批准公布,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三)拟申报林木种质资源保育点(圃),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论证和批准公布。

第十二条 申报林木种质资源库于每年6月底前,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拟建林木种质资源库申请文件1份、申报书10份; (二)林木种质资源库的主要保护对象照片及资料1份; (三)综合考察报告、位置图和区界图等相关图件资料1份; (四)林木种质资源库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

(五)林木种质资源库土地使用证、林权证或土地等使用权属证明文件; (六)其他必要的材料或图件。

第十三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林木种质资源库评审组,采用专家实地考察评估及申报材料会议评审的方式对上述申报材料进行论证审查,形成专家组书面评审意见,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公布或审批。

第十四条 规范林木种质资源库命名,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库所在地名或区域名称+具有代表性的保护对象名称+“国家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库”或“省级林木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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