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新建、续建、改建、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设计变更定义)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和优化等活动。
第四条(变更要求)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五条(管理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的实施管理。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重大设
- 1 -
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正确处理好优化设计与重大设计变更的关系,积极开展优化设计,提高勘测设计水平和质量。
第六条(变更实施)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不含水库淹没及建设征地变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水库淹没及建设征地变更由移民实施部门负责解释,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设计变更划分
第七条(设计变更的分类与定义)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在工程的开发任务、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工程布置、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重要机电金结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等方面,对工程的工期、安全、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其他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说明】水利工程具有工程类型多、周期长、参建单位多的特点,为便于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分级管理,本条规定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按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两类进行划分。
- 2 -
第八条(重大设计变更界定标准)以下设计条件或内容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一)水文
引起工程规模改变的水文、泥沙等基本资料及其设计成果的变化。 【说明】水文、泥沙等基本资料是工程设计的最基础资料之一,其变化一般会引起其设计成果的改变,进而可能会影响工程规模的变化。当水文、泥沙等设计成果引起水库库容、防洪保护对象、治涝面积、灌溉面积、供水对象、装机容量等变化时,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二)地质
1、工程场地地震基本烈度和地震动参数的改变;
【说明】工程场地地震基本烈度和地震动参数是工程安全设防的重要参数,其变化不仅对工程安全影响大,由其引起的工程设防标准的变化对工程投资影响也较大。本条规定如果地震基本烈度和地震动参数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2、影响主要建筑物安全或引起设计方案改变的工程地质条件的变化; 【说明】地质条件是工程设计的重要依据之一。本条考虑地质条件的隐蔽性,如果地质条件的变化影响到工程建筑物的安全,从而改变了地基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