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名词解释

1、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Law of Nations):——调整国际关系(其中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三十年战争”(1618-1648)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Peace of Westphalia),标志着真正意义上的国际法的产生(近代国际法诞生的标志,承认国家主权和平等的国际法主体地位。

3、国际法主体: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并有能力开展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4、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全部规范的权威和效力来源及其产生的形式和过程。

5、国际条约: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规定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或约定(规范性文件)

6、国际习惯:被国际上公认的并当作一般法律信念遵守的经接受为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

7、一般法律原则:被文明各国所接受的一般性本源性原理(国内法说和国际法说)&各国国内法共通的法律原则 8、司法判例与国际法学者的学说:

9、公允及善良原则:即在公平和善意基础上,不严格依照国际法进行裁判,但必须得到当事方各国的同意。

10、国际“软法”(soft law): 原则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能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国际文件。

11、“国际法的逐渐发展”: 就国际尚未订立规章或各国惯例尚未充分发展成法律的各项主题,拟订公约草案。

12、“国际法的编撰”: 更精确地制订并系统整理广泛存在国家惯例、判例和学说的国际法规则。

13、二元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互不相同、各自独立、平行运作的法律体系。

14、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15、国际强行法: “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16、“主权”:国家的根本属性,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而不受外来干涉的权力

17、国际组织的定义:广义:若干国家或政府,以及民间团体或个人,基于国际合作的目的而创立的常设性机构。(IGO & NGO);狭义:若干国家或政府通过国际条约而创设的常设性机构。(IGO) 18、国际组织法:调整国际组织内部及其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内部法&对外关系法)

19、联合国专门机构(UN Specialized Agencies)的定义:根据特别协定同联合国建立关系,或根据联合国决议而创设,对某一特定业务领域负有国际责任的政府间专门性国际组织。

20、国家: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

21、永久中立国: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国际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22、管辖权:国家对其主权支配范围内的人、物及事件的管理和支配权。

23、属地管辖权:一国对其领土内一切人、物及事件的管理和支配权。 24、属人管辖:国家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的管辖,无论其身在何处。 25、保护性管辖:国家为了保护其安全、独立和利益,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之外对该国国民或该国的犯罪行为实施的管辖。

26、普遍管辖:所有国家都有权对国际法上规定的严重危害国际社会普遍利益的犯罪行为实施管辖,而无论罪行发生在何处。

27、国家豁免:国家豁免泛指一国在外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的管辖,但通常是不接受另一国司法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法院的审判和强制性措施的支配。

28、国家承认:既存国家对新国家给予认可,接受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进行交往的行为。

29、政府的承认:承认新政府有代表其国家的地位和资格

30、政府承认的标准——“有效控制原则”(principle of effectiveness)即新政府对其国家的全部或大部分领土实行了有效统治,并且得到了人民的拥护。

31、国家继承: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

32、政府继承:由于革命或政变而引起的政权更迭,旧政权的权利和义务为新政权所取代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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