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济价房字[2004]168号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物价局、建设厅《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范围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及写字楼、工业园(区、商场、宾馆(酒店等非住宅房屋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四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长清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的原则,以合理成本费用为基础,结合不同类型物业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确定。
根据物业服务的性质、内容、质量、特点等不同情况,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为住宅小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公共性服务,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制定。
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可由业主大会或其授权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物业服务等级收费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协商议定,经业主大会批准后执行,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协商不成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二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按照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的约定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
(三为写字楼、工业园(区、商场(商埠、宾馆(酒店等非住宅提供公共性物业服务,其
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双方合同约定,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给予规范和指导。
(四为满足部分产权人、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其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
(五安装并使用中央空调、电梯和二次加压泵等物业项目的,其机电设备运行电费属于代收代缴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应单独设帐,公布每月耗电量、电费总额及分摊办法,并按实际支出费用和约定方式向物业使用人收取。
第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实行等级收费,其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等级服务标准结合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情况,在指导价格范围内确定,物业管理企业可在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指导价基础上上下浮动10%。
对达不到等级服务标准的物业住宅小区,其收费标准按三级最低收费标准以下确定。
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按房产证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未办理房产证的,以物业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为准。未计入房产证建筑面积的车库、储藏室、地下室不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住宅小区内用于经营场所和住房及改变设计用途开展
经营活动的车库、储藏室、地下室的物业服务费,可高于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九条物业服务费自办理入住手续起按月收取。经双方协商约定亦可预收,预收期限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业主购买房屋已办理入住手续但未入住的,经物业管理企业确认后,其物业服务费按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70%缴纳。
第十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项目及内容包括物业管理基本要求、房屋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协助维护公共秩序、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管理等内容。
第十一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议定物业服务费用的,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二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理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