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全面开展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全面开展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检查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山安全

【发文字号】安委明电[2008]2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9.30 【实施日期】2008.09.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全面开展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

(安委明电〔200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5号)精神,深刻吸取山西襄汾“9.8”尾矿库特别重大溃坝事故教训,进一步深化尾矿库专项整治,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从10月开始,利用3个月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1 / 3

(一)摸清尾矿库底数。全面摸清各地区现有尾矿库,包括未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

矿库、废弃尾矿库和已闭库的尾矿库的基本情况(调查汇总表见附件),查清尾矿库下游重要工业设施、居住区域和人员聚集场所、饮用水源等情况,建立尾矿库数据库。 (二)查明尾矿库安全状况。在全面开展安全评价或调查评估的基础上,逐一查清危库、险库、病库和正常库的安全状况,深入查找安全隐患,分类实施安全监管。 (三)深化隐患治理。对查出的各类隐患,各地区要抓好组织整改。对危库要责令立即停产,进行抢险;对险库要在限定的时间内消除险情;对病库要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要求限期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 (四)依法关闭取缔非法生产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

(五)完善尾矿库安全监管制度。进一步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切实落实监管责任。 二、检查重点

(一)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1.尾矿库安全设计与建设施工情况。

2.尾矿库相关建设工程核准或审批以及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3.按规定编制年度尾矿排放作业计划情况,对存在危害尾矿库安全的违规设计、超量储存、超能力生产、超期服役等隐患的整改情况。

4.最小安全超高、最小干滩长度、排洪设施,尾矿坝浸润线埋深、坝体外坡坡比、排渗设施等满足设计与《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要求情况;四级以上尾矿坝是否设置了坝体位移观测设施和坝体浸润线观测设施。

5.库区内存在从事爆破作业或采砂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隐患整改情况。

6.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 2 / 3

岗情况。

7.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情况,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查出的隐患整改情况。 8.安全投入情况。

9.应急预案制订、演练情况以及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储备情况。

10.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建立、完善和执行情况。

11.尾矿库对下游和周边的居民、铁路、公路、水源地安全的影响情况和监控、治理情况。

(二)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1.贯彻落实尾矿库安全生产有关法规政策情况。

2.尾矿库监管力量的配置情况,尾矿库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 3.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

4.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包括已经查出的重大隐患和问题整改治理落实情况。 5.打击取缔非法尾矿库和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尾矿库情况。 6.尾矿库下游居民、饮用水源地、重要设施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7.尾矿库安全监管情况,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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