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设施用地协议书

农业设施用地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丙方:

为发展现代农业经济,甲方需使用乙方集体土地,用于 设施农业项目,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用地协议如下: 一、用地位置

该用地位于 市(县) 镇(乡) 村组,其四至界址详见用地现状图,用地四至界址需经甲、乙双方盖章确认。 二、用地面积

设施农用地总面积为 亩,其中生产设施用地 亩(涉及占用耕地 亩),附属设施用地 亩,配套设施用地 亩(设计占用耕地 亩)。 三、土地用途

该用地用于 项目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甲方不得改变设施农业用地土地用途,不得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不得将设施农用地用于非农业项目建设。 四、土地复垦

用地协议期满后未续期签订协议,甲方负责在生产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土地复垦,恢复土地原有农用地用途,并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土地承包人土地复垦期间的土地租金损失;设施建设涉及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 五、用地期限

设施农业用地租赁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用地到期后,甲方应按时退还土地给乙方;若甲方需继续使用土地的,甲、乙双方须重新签订用地协议。 六、用地补偿费用及付款方式

经甲、乙双方协商,设施用地租金单价为 元/亩,租金总额为 元(大写: 元整)。 付款方式:签订用地协议后,甲方在 个月内支付租金总额的 %(即 元),在 年 月 日之前支付剩余的租金 元。同时,用地协议签订之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 元,作为履行用地协议的定金。 七、违约责任

(一)若甲方擅自改变设施农业用地土地用途或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将设施农用地用于非农业项目建设的,乙方有权收回土地,并要求甲方承担恢复土地原状的所有费用;

(二)若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负责土地复垦、未将占用耕地复垦为耕地的,甲方应按照 元/亩给乙方支付土地复垦、复垦耕地的费用;

(三)若甲方未履行本协议约定支付用地租金的,乙方有权收回土地和追偿甲方所欠的用地租金。

八、丙方负责本用地协议的实施监督和协调,并按规定负责向有关部门申报办理备案手续。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十、本协议一式五份,由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负责人: 乙方: 负责人: 丙方: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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