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第一条
安全检查是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目的在于了解企业各部门、各生产班组的劳动保护管理情况,发现生产现场不安全(设备、工具、附件等)状况,不安全的工作环境,不安全的行为及潜在职业危害,以利于采取措施及时纠正,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第二条
安全检查分“安全性评价”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节日前后安全检查,日常检查及厂安全员定期巡查。 第三条
检查内容:
⑴安全性评价检查,按机械委“机械工厂安全性”评价标准及厂里发的表格进行检查。由厂长及主管安全,生产付厂长负责领导安技处、设备处等有关部门,按“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原则,对工厂的安全性进行预测和度量。
⑵季节性安全检查,根据季节特点,为保障安全生产所进行的检查,由安技处组织,厂安全员参加,每季一次。
⑶节日前后的安全检查,在节日前后对全厂进行安全生产,消防治安、保卫,文明生产等工作的综合检查,由厂领导负责,组织安技处、设备处等有关部门领导参加,每年的五一节、十一节、元旦节、春节前进行。
⑷日常检查,主要是查基础工作,查现场、查隐患、查管理、查制度、查整改情况,对全厂的特种设备(电器设备、锅炉、金属焊接,冲压机床、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空压机及压力容器进行检查,重点区(锅炉房、油库、木工房等)要重点进行检查,每天厂安全检查值班人员进行巡回检查,并做检查记录,对一时难以解决的事故隐患,可立即向安技处和厂长进行汇报,提出整改措施意见,限期整改。 第四条
每天应有安全值日员,对本厂的不安全因素及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进行纠正,厂领导每月组织本厂安全设备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一次,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按“三定”、“四不准”的原则进行整改(即定人员、定措施、定期限),凡自己能整改的个人不推给班组,班组不推给部门,部门不推给厂部,厂部不推给主管局。 第五条
各班组的兼职安全员,对本单位的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信号装置、刹车装置,行程限位器,缓冲器和自动联锁装置、行车的挂勾、钢丝绳、电器设备的绝缘保护接零(接地)、避雷器、安全遮挡及明显的警告标志,锅炉的安全阀、水位表、水质化验、压力气瓶的安全阀,回火装置、安全距离等,按要求、标准、规范进行检查,隐患按“三定,四不准”原则进行整改。
工伤亡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做好职工因工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保障广大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和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因公伤亡事故的划分:
1、因公伤亡事故指企业在册职工(包括计划内合同工、临时工)在本岗位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工厂的设备和措施不安全,劳动条件、作业环境不良所发生的事故。
2、因工伤亡事故根据伤害程度不同分为以下四种:
——轻伤事故,指职工受伤后歇工满一个工作日(含一个工作日)低于一百零五日失能伤害。
——多人事故:指同时伤及三人(含3人)以上的事故。
——重伤事故:指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一百零五日的失能伤害。 ——死亡事故:指职工当时死亡或负伤后一个月内死亡的事故。 第三条
事故的控制指标: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
事故的登记和报告:
1、厂里发生死亡、重伤或多人事故,所在部门领导必须立即报告厂领导、安技处,厂领导必须在四小时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者姓名、?性别、工种、职称、伤害程度、事故简要经过及直接原因等用电话或其他方法迅速报告市劳动局、总工会、公安局、检察院等有关部门。
2、厂里发生轻伤事故,所在部门领导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厂内安技处。
3、事故现场必须保护。因抢救伤员或防止事故扩大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指定专人(两名以上)画出草图或拍照。如无特殊原因,轻伤事故现场需安技处同意,?重伤事故,多人事故、死亡事故需经市劳动局同意方可拆除。
4、发生死亡事故后厂主要领导必须在事故后的三天内向劳动局、总工会作详细汇报。 第四条
事故调查:
1、事故调查要弄清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填写调查报告书,以及拟定改进措施。
2、发生轻伤事故由厂负责人会同厂安全员、厂安技处调查事故原因,拟定改进措施。发生死亡、重伤事故由厂领导或市局组织调查组,调查事故原因,?拟定改进措施,
上报劳动局、总工会和有关单位。
3、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责任事故: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非责任事故: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避免的事故或由于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而发生的无法预料的事故。 第五条
事故调查必须查明下列事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时、分)具体地点和经过。 2、伤亡人数,伤害部位和程度。
3、?伤亡人和事故直接有关人员的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种或职务,受过何种安全教育或培训等。
4、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管理原因和物质技术原因。 5、事故的后果和经济损失,其统计项目如下:
——医药费用(包括营养费)护理及陪护人员的费用。 ——因负伤而造成停工天数的工资。 ——伤残补助。
——死亡职工的抚恤费及家属的困难补助。
——事故善后处理中的丧葬、交通、住宿、饮食、招待人员差旅费等。
——事故引起成品、半成品、原材料、机械设备,工具和建筑设备损坏的费用。 ——消除事故及清理现场支付的费用。
——从事抢救、处理善后工作的有关人员的工资费用。 ——事故引起停产的损失。 ——事故引起环境污染的损失。
——顶替死亡或残废人员的上岗操作所需要的培训费用。 ——其他
6、事故现场的实测图纸和照片。 7、对事故责任者逐个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
事故原因调查清楚后,厂内要迅速制定防范或改进措施,逐条指定专人负责实施,限期完成并报安技处进行验收,多人、重伤、死亡事故由县级相关部门验收。 第七条
死亡、重伤、多人事故自发生后应在一个月内由厂部“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并附事故照片示意图及调查旁证材料分别上报县市劳动局、总工会。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需报劳动局三份,报总工会两份,检查院一份,参加事故调查人员均需在调查报告上签字。 第八条
工伤事故结案后?由厂安技处出“工伤费用明细表”交财务科,厂方协同保险公司按工伤事故标准报销医药费,其他费用及事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