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筑市场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制度-湘建建〔2015〕185号

责任主体陈述和申辩后,认定机构确认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无误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认定情况书面告知责任主体。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责任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一并直接下发不良行为记录认定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不良行为记录的有关证据资料要及时固定、整理、归档、保存。

第八条 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湖南省建筑市场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将认定的不良行为记录汇总形成《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统计表》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不良行为记录应同时抄送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九条 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原则上每季度公布一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于每季度后第一个月10日前将本地区不良行为记录汇总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必要时也可立即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信息进行汇总后,以文件形式统一公布,并同时在“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网”、“湖南省建筑信息网”上发布。根据实际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必要时可即时对不良行为记录予以公布。责任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为自公布发文之日起180天,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为自公布发文之日起720天。

第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级认定上报的不良

行为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良行为记录认定上报后原则上不予修改和撤回,下级部门在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前要求修改和撤回的,应书面说明原因。上级部门有权对下级部门上报的不良行为记录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 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后出现争议,由认定上报该不良行为记录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重新调查核实并提出详细报告。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执法管理机构认定上报的不良行为记录出现失实或失误的,应明确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属于不良行为记录责任主体认定错误的,应重新确定不良行为记录责任主体,履行告知程序,并认定上报其不良行为记录。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情况和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应一并书面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核实情况核查确认后予以维持或更正,对认定上报的不良行为记录出现失实或工作失误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予以全省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对不良行为记录认定上报工作的监察,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营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本厅之前公布的不良行为记录有效期同时终止。

附件:1.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 (式样)

2.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书 (式样) 3.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统计表 4.湖南省建筑市场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附件1-2.doc 附件3.xls 附件4.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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