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国家信访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文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人社部发[2009]177 号

关于调整国家信访局

信访岗位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厅(局) 、财政

厅 (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财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 机构人事、财务部门:

经国务院批准, 决定调整国家信访局信访岗位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国家信访局信访岗位津贴”更名为“信访工作人员岗位 津贴” 。 二、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的实施范围,限于各级信访部门和各单位信访部门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专职信访工作人员。 三、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标准,从事信访一线业务的工作人员 每人每月 235 元,其他信访工作人员每人每月 130 元。 四、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列入工资统发,按月发放。调离信访 工作岗位或离退休的人员,从调离或离退休的下个月起停发岗位津 贴。 五、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扩大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实施范 围和提高津贴标准。 各级信访部门要提出一线信访工作岗位和其他信访工作岗位的具体意见,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

事) 、财政部门备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 、财政部门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六、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所需经费,按现行管理体制和财务隶 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 七、调整国家信访局信访岗位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从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2004 年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家信访局信访 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 (国人部[2004]33 号同时废止) 。 八、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二 00 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此件不公开) 主题词:人力资源 工资 通知

抄送: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 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人 事、财务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09 年 12 月 1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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