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国电集党39号

附件: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明确和落实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各级党组织和领导班子,尤其是主要领导人员的责任,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基本原则是: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战略思想,坚定不移地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战略方针,把反腐倡廉工作融入企业党的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之中,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明确领导责任,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把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推向深入。

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纳入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各级党组织和领导班子重要议事和管理日程,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总 则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关键在于责任制的落实。要做到:组织责任落实;领导职责落实;工作措施落实;检查考核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集团公司各级党组织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全面领导职责。

1.集团公司党组对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全面领导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以及国资委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研究决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规划,并组织落实;

针对集团公司系统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中的问题,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经营管理机制,强化监督机制,全面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

针对集团公司系统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人员思想动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以及党内规章、法律法规的教育;

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和考核,追究有关党组织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分、子公司党委(党组)对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全面领导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以及国资委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部署和要求;

全面落实集团公司党组、纪检组关于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部署、决议和决定,分析研究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研究决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规划,并组织落实;

向集团公司党组、纪检组报告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经营管理机制,强化监督机制,全面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

按照集团公司党组、纪检组要求,组织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和考核。追究有关党组织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基层单位党委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全面领导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以及国资委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部署和要求,全面落实集团公司党组、纪检组关于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部署、决议和决定;

在分、子公司党委(党组)的领导下,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采取有力措施,有效开展各项工作;

按照集团公司党组、纪检组要求以及分、子公司党委(党组)的具体要求,组织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和考核。追究有关党组织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向集团公司纪检组和分、子公司纪检组报告工作。党总支部在所在单位党委、纪委的领导下,按照其要求,组织开展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活动。并向所在单位党委、纪委报告工作和提出建议。

第五条 集团公司各级纪委(纪检组)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组织协调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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