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
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的通知
【法规类别】新技术企业 【发文字号】豫建建[2014]38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4.05.04 【实施日期】2014.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的通知 (豫建建〔2014〕38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建筑业发展现状和近几年“示范工程”管理工作实际, 我厅对《河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豫建建〔2005〕140号)的部分条文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做好贯彻实施工作。
附件:河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 1 / 5
2014年5月4日
附件
河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201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建筑业新技术应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提升我省建筑业科技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新技术是指住房城乡建设部新推广的“建筑业10项新技术”。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省建筑业协会承办。
2 / 5
第二章 申报立项
第五条 申报示范工程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新开工工程,具有一定工程规模:公共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一次性开发总建筑面积在30000平方米以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工业项目建设工程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
(二)应用“建筑业10项新技术”数量不少于6项,或在一项工程中应用单项新技术水平突出,在省内处于领先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有进一步推广应用价值。 (三)自申报立项之日起三年内完成申报的全部新技术内容。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中标后,根据项目情况及建筑业新技术应用条件,在基础工程施工完成以前,向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省有关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申报单位填写《河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书》(格式见附件),一式两份,经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省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建筑业协会。经审查,符合示范工程申报条件的,列入示范工程立项名单,并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文公布。
我省申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从示范工程中择优推荐。
第七条 被批准立项的示范工程,如果立项条件发生变化,申报单位应在立项条件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按原申报程序申请变更,经核实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可以做出取消或更改的决定。
第三章 实施管理
3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