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2006_2017年专利法试题和答案解析

第23题:

一件专利申请公开了一种组合物,该组合物由植物材料A经过步骤X、Y和Z加工处理制得,并公开了该组合物可用来杀菌。该申请的申请日为2004年6月1日。一篇2003年3月1日公开的文献记载了一种由植物材料A经过步骤X、Y和Z加工处理制得的染料组合物,该文献没有公开所得组合物可用来杀菌。相对于该篇文献,该申请下列哪些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

A、一种由植物材料A经过步骤X、Y和Z加工处理制得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该组合物可以杀菌 B、一种杀菌组合物,该组合物由植物材料A经过步骤X、Y和Z加工处理制得

C、一种制备杀菌组合物的方法,该方法包括将植物材料A经过步骤X、Y和Z加工处理

D、一种杀菌方法,包括使用有效量的由植物材料A经过步骤X、Y和Z加工处理制得的一种组合物

专利法本题答案D

解析: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5.4规定:一种已知物质不能因为提出了某一新的应用而被认为是一种新的物质。例如,物质X作为洗涤剂是已知的,那么一种用作增塑剂的物质X不具有新颖性。但是,如果一项已知物质的新用途本身是一项发明,则已知物质不能破坏该新用途的新颖性;这样的用途发明属于使用方法发明,因为发明人的贡献不在于物质本身,而在于如何去使用它。本题中,A选项要求保护的是一种组合物,同时用制备方法和用途加以限定,而\由植物材料A经过步骤X、Y和Z加工处理制得的\组合物已在对比文献中公开,进一步的用途限定\可以杀菌\没有为该申请组合物本身带来新的特征,因此,两种组合物实质相同,该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同理,B选项中用制备方法\由植物材料A经过步骤X、Y和Z加工处理制得\限定的\杀菌组合物\与对比文献中已公开的组合物实质相同,因此该权利要求也没有新颖性。C选项中\一种制备杀菌组合物的方法\与对比文献中已公开的组合物的制备方法相同,因此该权利要求也没有新颖性。D选项中的\一种杀菌方法\请求保护的是对比文献中并没有公开的\已知物质的新用途\,属于\使用方法发明\,因此该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据此答案为D。 第24题:

甲、乙先后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发明专利申请,甲的申请日是2005年3月28日,乙的申请日是2005年5月9日。如果没有其他事实发生,则以下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如果甲在2005年4月2日撤回了其申请,则乙申请的新颖性不受影响

B、如果甲的申请在2006年9月8日公布,随后甲撤回其申请,则乙申请的新颖性会受到影响 C、如果甲在2005年5月11日撤回了其申请,则乙申请的新颖性会受到影响

D、如果甲在2005年4月2日撤回其申请后,又于2005年5月8日提出了另一件相关的申请,并要求了其2005年3月28日申请的优先权,则其新申请公布后,乙申请的新颖性会受到影响

专利法本题答案ABD

解析: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才具有新颖性:一是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即不属于现有技术);二是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任何单位或个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即不存在抵触申请)。A选项中,甲在乙的

申请日前撤回了其申请,因此其申请既不构成乙申请的现有技术,也不构成抵触申请,从而不影响乙申请的新颖性。故A选项正确。B选项中,甲申请的申请日早于乙申请的申请日,并且在乙申请的申请日后进行了公布,从而构成乙申请的抵触申请,因此B选项正确。C选项中,甲撤回其申请的时间是在乙申请的申请日之后,但由于甲的申请没有被公布,从而既不构成现有技术,也不构成抵触申请,对乙申请的新颖性不会产生影响。因此C选项错误。在D选项所述情况中,甲在2005年5月8日提交的申请由于享有优先权,优先权日为2005年3月28日,早于乙申请的申请日,并且甲的新申请在乙的申请日之后进行了公布,从而构成了乙申请的抵触申请,因此D选项正确。 第25题:

专利法中

A、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是真实存在的人 B、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具有创造能力

C、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所有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

D、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获知所属技术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的常规实验的手段和能力

专利法本题答案ABD

解析: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2.4节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含义做了说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可称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指一种假设的\人\,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的手段和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如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他也应具有从该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该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据此答案为A、B、D。 第26题:

下列各项发明主题中哪些不具有实用性?

A、一种采用外科手术从活牛身体上摘取牛黄的方法 B、一种通过逐渐降低羊的体温以测量其耐寒程度的方法 C、一种用于实施外科手术方法的微型机器人

D、一种会使患者服用后食欲减退的治疗肺炎的药品

专利法本题答案AB

解析: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五章3.2节中列举了几种不具备实用性的专利申请的主要情形:①无再现性;②违背自然规律;③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的产品;④人体或者动物的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⑤无积极效果;⑥测量人体在极限情况下的生理参数的方法。在第⑥种情形中,又明确举出了通过逐渐降低人或动物的体温,以测量人或动物对寒冷耐受程度的测量方法不具有实用性的例子。本题中,A、B选项所述的发明主题分别属于前述规定中的第④种和第⑥种情形,故A、B选项正确;C选项中的\一种用于实施

外科手术方法的微型机器人\是一种产品,不属于外科手术方法,因此具有实用性,故C选项错误;D选项中的药品虽然患者服用后会有副作用,但并不是无积极效果,因此具有实用性,故D选项错误。 第27题:

某屏风厂未经许可将画家陈某未公开发表的绘画作品印制在其设计的屏风上,并申请和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该屏风产品在市场上销售很好。陈某发现后认为该屏风厂侵犯了他的着作权。根据上述情况,判断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由于屏风厂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因此并不侵犯陈某的着作权

B、陈某可以以屏风厂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其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屏风厂的专利权无效

C、由于陈某的作品没有公开发表,因此不影响屏风厂外观设计申请的新颖性,该外观设计专利权不应当被宣告无效

D、陈某可以其着作权受到侵害为由,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屏风厂承担侵权责任

专利法本题答案BD

解析: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根据《着作权法》第十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的,构成对着作权的侵犯。在本题中,屏风厂的行为侵犯了陈某在先取得的着作权,故A选项错误。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陈某可以以屏风厂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为理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屏风厂的专利权无效,故B选项正确。

尽管由于陈某的作品没有发表,不影响屏风厂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但请求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理由,除了缺乏新颖性外,还有其他理由,因此仅就陈某的作品没有发表,不影响屏风厂外观设计申请的新颖性,就得出屏风厂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不应当被宣告无效的结论是不正确的,故C选项错误。 由于屏风厂的行为侵犯了陈某的着作权,因此陈某可以依照着作权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屏风厂承担侵权责任,故D选项正确。 第28题:

甲研究所接受乙公司的委托开发一项新技术。在开发过程中,由于开发需要,乙公司派技术人员参与了甲研究所的开发工作。该技术人员与甲研究所的科研人员一道对所开发技术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如果甲乙签订的委托合同中没有就申请专利事宜作出约定,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当属于甲研究所 B、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当属于乙公司

C、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当属于甲研究所和乙公司共有

D、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当属于甲研究所和乙公司所派技术人员共有

专利法本题答案C

解析:

《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专利法》第八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在本题中,该新技术是由乙公司委托甲研究所完成的,由于二者之间没有就申请专利事宜作出约定,因此仅就存在委托关系这一点来看,申请专利的权利似乎应当属于完成方--甲研究所,但实际上,由于乙公司派技术人员参与了甲研究所的开发工作,并对所开发技术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该项新技术实际上是由甲研究所的科研人员和乙公司派出的技术人员共同完成。因为乙公司的技术人员是受单位指派参与开发工作,属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以其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因此就该项新技术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当属于甲研究所和乙公司共有,故C选项正确。 第29题:

以下关于权利要求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独立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从属于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有可能具有新颖性 B、独立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从属于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有可能不具有新颖性 C、从属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其所从属的独立权利要求不能具有创造性 D、从属权利要求不具有实用性,其所从属的独立权利要求有可能具有实用性

专利法本题答案ACD

解析: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以及《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3?1?2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在对独立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时加入了附加的技术特征,该附加的技术特征可能使从属权利要求区别于现有技术。因此,独立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时,从属于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有可能具有新颖性,A选项的说法正确。由于从属权利要求仅仅是对独立权利要求作进一步的限定,其包括了独立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因此当独立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时,从属于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必然具有新颖性,B选项的说法错误。由于独立权利要求所包含的技术特征仅仅是其从属权利要求所包含的技术特征的一部分,因此当从属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作为其基础的独立权利要求不可能具有创造性,C选项的说法正确。当从属权利要求中增加了一项导致其不具有实用性的技术特征,如违背自然规律的特征,则从属权利要求不具有实用性,但其所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由于不包含该不具有实用性的技术特征,则有可能具有实用性,D选项的说法正确。 第30题:

下面哪些是说明书\技术领域\部分应当满足的要求?

A、技术领域应当是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所属或者直接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 B、技术领域应当是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所属具体技术领域的上位技术领域 C、技术领域中需要写入所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独立权利要求技术方案中的区别技术特征 D、技术领域应当是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相邻的技术领域

专利法本题答案A

解析: 第31题:

下列有关说明书摘要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说明书摘要是一种技术情报

B、说明书摘要属于发明原始公开的内容

C、说明书摘要不能用来解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D、说明书摘要可以包括摘要附图

专利法本题答案ACD

解析: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进一步规定:说明书摘要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公开内容的概要,即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和所属技术领域,并清楚地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说明书摘要可以包含最能说明发明的化学式;有附图的专利申请,还应当提供一幅最能说明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特征的附图。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2.4的规定,摘要是说明书公开内容的概述,它仅是一种技术情报,不具有法律效力;摘要的内容不属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原始公开的内容,不能作为以后修改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根据,也不能用来解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A、C、D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第32题:

下列在请求书中写明的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哪些是正确的? A、灭害灵 B、床上用品 C、手风琴 D、文具

专利法本题答案BC

解析:

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对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外观设计所应用的产品种类具有说明作用。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应当与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外观设计相符合,准确、简明地表明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产品名称一般应当符合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小类列举的名称。产品名称一般不得超过20个字。

产品名称通常还应当避免下列情形:

(1)含有人名、地名、国名、单位名称、商标、代号、型号或以历史时代命名的产品名称; (2)概括不当、过于抽象的名称,例如“文具”、“炊具”、“乐器”、“建筑用物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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