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描述技术效果、内部构造的名称,例如“节油发动机”、“人体增高鞋垫”、“装有新型发动机的汽车”等;
(4)附有产品规格、大小、规模、数量单位的名称,例如“21英寸电视机”、“中型书柜”、“一副手套”等;
(5)以外国文字或无确定的中文意义的文字命名的名称,例如“克莱斯酒瓶”,但已经众所周知并且含义确定的文字可以使用,例如“DVD播放机”、“LED灯”、“USB集线器”等。 本题中,A选项的\灭害灵\含有技术效果,D选项的\文具\过于抽象,故不能作为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B选项中的\床上用品\虽然看起来属于概括、抽象的名称,但由于其指代的对象是床单、被罩、枕套等有限的几件产品,可作为产品名称。C选项中的\手风琴\简短、准确地表明了请求给予保护的具体产品,符合使用外观设计产品名称的要求。据此,答案为B、C。 第33题:
下列各图是某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图片的视图。已知主视图和立体图正确,下列哪些视图明显错误? A、左视图 B、右视图 C、俯视图 D、仰视图
专利法本题答案ACD
解析: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应当就每件外观设计产品所需要保护的内容提交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4.2对\图片或照片\作了进一步的说明。在本题中,已知主视图与立体图正确,从主视图判断,该产品左右对称,左视图与右视图应对称。从主视图可知,在左视图和右视图中应存在两条最外轮廓线和两条结构线,因此左视图错误,右视图正确,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将主视图和立体图结合起来判断可知,俯视图中应存在两条结构线,而C选项中的俯视图中缺少这两条结构线,因此俯视图错误,故C选项正确。从主视图所表示的产品的外形来看,仰视图的左右部分分别缺少了一条线条,因此仰视图错误,故D选项正确。 第34题:
一件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包括下列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1:一种不锈钢材料X。
权利要求2:制备不锈钢材料X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使用Y为原料。
权利要求3:根据权利要求2制备不锈钢材料X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原料Y是由原料Z制备的。 权利要求4:一种用不锈钢材料X制成的汽轮机叶片,该叶片具有形状特征S。 其中X、Y、Z、S均为特定技术特征。请判断以下哪些结论是错误的? A、权利要求1与权利要求3不具有单一性 B、权利要求1与权利要求4不具有单一性 C、权利要求2与权利要求3不具有单一性 D、权利要求3与权利要求4不具有单一性
专利法本题答案ABCD
解析: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六章就\单一性和分案申请\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其中明确指出,判断一件专利申请中要求保护的一组发明是否满足发明单一性的要求,就是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的实质性内容是否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即判断这些权利要求中是否包含使它们在技术上相互关联的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
本题中,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是不锈钢材料X,权利要求2的技术特征是X材料用原料Y制成,二者相同的技术特征是不锈钢材料X,二者之间属于产品与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的两项独立权利要求,因此具有单一性。关于A选项,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3中都包含了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X,即已经满足了发明单一性的要求,其余特征的存在不影响其单一性,因此A选项说法错误。关于B选项,权利要求1的不锈钢材料X与权利要求4的用不锈钢材料X制成的产品均含有相同的技术特征X,具有单一性,故B选项说法错误。关于C选项,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特征是原料Y由原料Z制备,二者相同的技术特征是原料Y和不锈钢材料X,因此二者之间具有单一性,故C选项说法错误。关于D选项,权利要求3和权利要求4分别是制备不锈钢材料X的方法和用不锈钢材料X制成的产品,二者都包含相同的技术特征不锈钢材料X,因此具有单一性,故D选项的说法错误。 第35题:
一件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包括下列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1:一种含有防尘物质X的涂料。 权利要求2:制备权利要求1的涂料的方法。
权利要求3:应用权利要求1的涂料喷涂制品的方法。 权利要求4:根据权利要求3的方法喷涂得到的一种制品。
权利要求5:用于权利要求3方法的一种喷涂机,其特征在于有一喷嘴C能使涂料均匀分布在制品上。 与现有技术相比,含有物质X的涂料是新的并具有创造性,喷嘴C也是新的并具有创造性。 请判断以下哪些结论是正确的? A、权利要求1至5具有单一性 B、权利要求1至4具有单一性 C、权利要求1至3具有单一性
D、权利要求3与权利要求5具有单一性
专利法本题答案BC
解析:
思考本题的法律依据与第34题相同。由于权利要求1至3中都含有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即含有防尘物质X的涂料,因此,权利要求1至3具有单一性,故C选项中的说法正确。由于权利要求3的应用喷涂制品方法中使用了含有防尘物质X的涂料,采用该喷涂方法得到的权利要求4所述的制品必然包括了含有防尘物质X的涂料,因此,权利要求1至4中都含有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即含有防尘物质X的涂料,所以权利要求1至4具有单一性,故B选项中的说法正确。权利要求5的喷涂机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均匀喷涂,
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的方法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防尘,权利要求3与权利要求5之间缺乏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3与权利要求5不具有单一性;同理,权利要求1至5也不具有单一性,故A选项和D选项中的说法错误。 第36题:
下列哪些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
A、通过重组DNA技术由普通棉花获得的转基因棉花品种
B、一种编排英汉词典的方法,该方法是根据英文单词使用频率的高低顺序进行编排 C、通过高能加速器获得的一种新的铕同位素
D、记载着计算机程序的光盘,虽然对该光盘本身的物理特性没有作出任何改进,但将该光盘上的程序装入到计算机后能使该计算机处理图像信息的功能得到增强
专利法本题答案ABCD
解析: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动物和植物品种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4.2节中明确列举指出\字典的编排方法\属于智力活动方法,故B选项正确。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五)项规定,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能被授予专利权,C选项中新的铕同位素属于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故C选项正确。 《专利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9章第2节: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基准
(1)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仅仅涉及一种算法或数学计算规则,或者计算机程序本身或仅仅记录在载体(例如磁带、磁盘、光盘、磁光盘、ROM、PROM、VCD、DVD或者其他的计算机可读介质)的计算机程序,或者游戏的规则和方法等,则该权利要求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据此,D选项正确。 第37题:
以下哪些内容可以在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中写明? A、新开发产品的使用方法或用途 B、产品的透明部分 C、产品的性能和结构
D、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含有色彩
专利法本题答案ABD
解析:
本题考的是外观设计简要说明的内容。需要注意的是,《专利审查指南》修订后,删除了“产品的状态是变化的情况,例如折叠伞、活动玩具等”,产品的变化状态的情况,根据清楚表达产品外观设计的原则,申请人既可以在简要说明中说明,也可以通过视图来表示。还删除了“新开发的产品的所属领域,用途、使用方法或者使用场所”,“设计要点及其所在部位”。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8条第1款的规定,产品的用途和设计要点已成为简要说明的必写内容,所以无需再重复规定。
根据旧指南,新开发产品的使用方法或用途属于简要说明的内容。根据新指南,所有产品的用途都属于简
要说明的内容,那新产品的用途自然也应该包括在内。新指南没有规定需要写上产品的使用方法,但也没有禁止。本题的表述是“可以”写明,那没有禁止的就可以写上,A正确。产品的透明部分和色彩则是新指南中明确规定的内容,BD正确。产品的性能属于技术领域而不是外观设计保护的艺术领域,不应该出现在简要说明中,C错误。此外,外观设计只保护外部能被看到的设计,不包括内部的设计。C项中的产品结构还可能包括内部结构,也应该排除。《专利审查指南》第1部分第3章第4.3节:简要说明 专利法第59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8条的规定,简要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简要说明中的产品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产品名称一致。(2)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简要说明中应当写明有助于确定产品类别的用途。对于具有多种用途的产品,简要说明应当写明所述产品的多种用途。(3)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设计要点是指与现有设计相区别的产品的形状、图案及其结合,或者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或者部位。对设计要点的描述应当简明扼要。(4)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指定的图片或者照片用于出版专利公报。 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和内部结构。 第38题:
专利权人甲将其专利许可乙实施,并与乙签订了实施许可合同。以下有关诉前申请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无论甲与乙签订的是何种类型的实施许可合同,甲都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B、如果甲与乙签订的是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则乙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C、如果甲与乙签订的是排他实施许可合同,则在甲不申请的情况下,乙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D、即使甲与乙签订的是普通实施许可合同,乙也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专利法本题答案ABC
解析:
《专利法》第66条第1款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
根据上述规定分析本题,不言而喻,专利权人甲有权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不受甲乙签订的实施许可合同类型的限制,故A选项正确。而B、C选项所述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所以为正确选项。至于D选项,根据前述规定推断可知,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无权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故D选项错误。 第39题:
享有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哪些期限或者情况的判断应当以优先权日为准? A、缴纳年费的期限
B、判断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
C、判断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是否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D、发明专利申请请求实质审查的期限
专利法本题答案BCD
解析: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除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本细则所称申请日,除另有规定的外,是指专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申请日。 《专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内容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内容是: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因此,除《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外,《专利法》其他条款提到的\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是指优先权日;而《专利法实施细则》恰恰相反,除另有规定外,所提到的\申请日\都是指实际申请日,并不包括优先权日。 关于A选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缴纳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办理登记手续。
由于B、C、D选项所述内容的法律依据分别规定在《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五条中,因此判断这些期限或者情况都应当以优先权日为准,故B、C、D选项正确。 第40题:
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于2005年4月1日送达申请人,该通知书指定其应当于收到之日起四个月内答复。如果申请人请求延长答复期限,以下哪些情况延长答复期限的请求不应当被批准?
A、申请人于2005年7月29日打电话给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延期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后于8月3日提交延长期限请求书,并缴纳了延长期限请求费
B、申请人于2005年5月27日提交延长期限请求书,并于该日后的2个月内缴纳了延长期限请求费 C、申请人于2005年8月2日提交延长期限请求书,并于该日后1个月内缴纳了延长期限请求费 D、申请人于2005年7月1日提交延长期限请求书,并于该日后1个月内缴纳了延长期限请求费
专利法本题答案AC
解析: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9条:恢复权利请求费应当在本细则规定的相关期限内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延长期限请求费应当在相应期限届满之日前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着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在本题中,申请人于2005年4月1日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定的答复期限为四个月,因此,答复期限的届满日为2005年8月1日。在A选项中,虽然申请人在期限届满日之前打电话给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延期答复,但真正提交延长期限请求书却是在期限满日之后,并且缴纳延长期限请求费的时间也是在期限届满日之后,因此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的请求不应被批准;在C选项中,由于延长期限请求书的提交和延长期限请求费的缴纳都是在期限届满日之后,故申请人延长期限的请求不应被批准;而B、D选项中,提交延长期限请求书和缴纳延长期限请求费均是在期限届满日前完成,因此B、D情况下的请求应当被批准。据此,AC为正确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