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法规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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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财政法规制度

【考情分析】

本章在考试中所占的分值比重为5~30分之间,内容相对抽象。其特点为考点相对分散,三节重点知识在皆有涉及,但同时结构完整,因此考生在学习过程中切勿孤立地记忆。 明确学习本章的目的:为了通过考试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我国预算法律制度由《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及与国家预算管理有关的其他法规制度构成。

(一)《预算法》

现行的《预算法》为1994年3月22日通过的,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单选、多选) 地位:该法是我国第一部财政基本法律,是我国国家预算管理工作的根本性法律以及制定其他预算法规的基本依据。 (二)预算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于1995年11月2日制定并通过了《预算法实施条例》,并于1995年11月22日起施行。 总结:

法律制度 预算法 预算法实施条例 二、国家预算 (一)概念

制定时间 1994.3.22 1995.11.2 施行时间 1995.1.1 1995.11.22 可修改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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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预算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在一定期间内预定的财政收支计划,是国家进行财政分配的依据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国家预算原则: 1.公开性 2.可靠性 3.完整性 4.统一性 5.年度性

(二)国家预算的作用 1.财力保证作用; 2.调节制约作用; 3.反映监督作用。

【例题·单选题】国家预算既是保障国家机器运转的物质条件,又是政府实施各项社会经济政策的有效保证,体现的是国家预算的( )。 A.制约作用 B.反映监督作用 C.财力保证作用 D.调节作用 【答案】C

(三)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 1.一级政府一级预算。 2.共分为五级,具体为: (1)中央预算;

(2)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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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地市级(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

(4)县市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预算; (5)乡镇级(乡、民族乡、镇)预算。

【注意】对于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 (四)国家预算的构成 1.中央预算

中央预算是指中央政府的财政收支计划,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 (1)部门和直属单位

中央各部门: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

中央直属单位: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2)中央预算收入与中央预算支出

预算收入:中央固定收入,共享收入的中央收入部分,地方上缴收入 预算支出:中央本级支出,补助地方支出 2.地方预算

地方各级预算是国家预算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计划,是政府预算活动的基本环节,在国家预算中占有重要地位。 (1)地方预算的组成

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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