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结课论文 我国犯罪构成分析

观上看,虽然具有对行为造成损害的客观事实认识( 行为人是积极、有意实施的) ,但是不具有对行为危害社会的性质有认识( 从行为目的来看) 。所以,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正当行为不具备我国犯罪构成中的“犯罪主观方面”,因而不构成犯罪。因此,只要对我国犯罪构成要件加以恰当理解,对于正当行为是可以在构成要件之内加以排除的。

三、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不足与合理出路

虽然我国四要件的犯罪构成并不存在有些学者所批评的上述两个缺陷,但这并不等于说我国现有的犯罪构成没有任何问题。它仍然存在较大的不足,主要有: 1、 犯罪客体作为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无存在的必要,应当将其排除出犯罪构成体系。2、 通说的犯罪构成排列顺序存在不足。

(一) 将犯罪客体从犯罪构成中排除

在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中,犯罪客体没有存在的必要。理由如下: 第一,犯罪客体并非判断犯罪的要件,而是确定成立犯罪后才得出的结果。因为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某一特定的社会关系是否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则要看该社会关系是否受到犯罪所侵害,在确定某一行为的犯罪性之前,是不能确定该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是否属于犯罪客体的。而某一行为被确定为犯罪之后,该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必然成为犯罪客体。可见犯罪客体并非判断犯罪成立的要素,而是确定犯罪之后的必然结论。第二,犯罪客体之外的其他三个要件已经能够发挥认定犯罪的作用。在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中,犯罪客体与其他三个要件并非处于同一层次,其他三要件与犯罪客体是反映与被反映的关系。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往往都是通过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三个要件来认定犯罪,该三要件具备则犯罪客体也必然具备,不存在已经具备了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三要件而不具备犯罪客体,进而不构成犯罪的情况。第三,在犯罪构成中,缺少犯罪客体并不会发生认定犯罪的困难。由于犯罪构成的其他三个要件与犯罪客体之间是反映与被反映的关系,只要正确理解了其他三个构成要件,就不会因为没有犯罪客体而发生认定犯罪的困难。

(二)

重新认定犯罪构成的排列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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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当某一刑事案件立案后,侦查机关会尽量查明犯罪事实。在这一过程中,侦查机关必然有一个查清犯罪事实的顺序。当犯罪事实查清之后,侦查机关会将案件材料交由公诉机关起诉,最后审判机关再根据查明的案件材料进行审判。公诉机关在考虑是否起诉时进行犯罪评价的过程、审判机关在审判时认定犯罪的过程都要用到犯罪构成进行评价,但是此认定犯罪的过程和侦查机关查明犯罪事实的过程是不一样的。我国通说的犯罪构成要件的排列顺序,实际上是按照犯罪行为发生后,司法人员查明犯罪事实的顺序排列的。犯罪构成的作用是正确认定犯罪,即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使用犯罪构成的前提是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否则退回补充侦查) ,在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的情况下,审判机关认定犯罪的过程必然与侦查机关查明犯罪事实的过程不一致。鉴于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没有存在的必要,故在排列顺序中不加考虑。因此,我国犯罪构成要件的排列应当调整为如下顺序: 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即在认定犯罪时,司法人员先看被告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犯罪主体) ,其次查看指控的犯罪事实是不是该被告人所实施( 犯罪客观方面) ,最后查明被告人在实施犯罪时是否具有主观罪过( 犯罪主观方面) 。

四、结语

大陆法系犯罪构成体系自身的不足、中西不同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文化都决定了我国既不可能全盘引进德日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也不应当以此为标准进行构建。立足于我国自身的法律文化体系,对现行的犯罪构成进行完善是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应有出路,只有这样,刑法才能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特定的国情,不断完善的社会主义法治才能为我国的经济、社会以及人的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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