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对通过自主研发、联合研发、或购买方式获得生产批件的三类以上化药、六类以上中药、生物制品类新药等创新品种、获得发明专利并获得批准生产且在我省实施成果产业化的的医疗设备和器械,除优先支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外,各有关部门应予以重点扶持。对创新药产业化项目和大品种培育重点项目、通过国家GAP认证的中药材基地,给予适当资金或政策扶持。

(十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和帮助企业做好有关专利、技术标准、原产地保护、商标、独家生产品种等知识产权的申请、保护、应用和管理;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惩处力度。

五、推动行业整合,促进产业加快发展

(十六)支持重点骨干和特色企业发展。采取贴息、补助、资本金注入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省内有发展潜力的生物医药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引进战略投资者等途径做大做强。政策调控的重要资源,优先配置给水平高、效益好的重点和特色企业。制定龙头企业培育计划,对一定规划期内销售收入能够达到10亿元、20亿元、5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和项目,建立部门联系和“一事一议”机制,由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分头负责、责任包干、跟踪服务,并建立部门定期会商协调机制,帮助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七)加强国有、国有控股医药工商企业整合重组的规划和指导,推进国有、国有控股企业之间,国有与其它性质企业之间的并购、重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5年内其年主营业务达不到行业前五名或不能独立上市的,原则上要进行整合;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整合过程中,必要时可降低国有持股比例或不坚持国有控股。

(十八)引导和支持各类性质的中小制药企业、流通企业,以资本为纽带,以优化品种结构和提升核心竞争力为目标,以形成产业链为主线,整合形成结构优化、具有规模和实力的大企业、企业集团,并按照《云南省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办法》积极推进企业上市。

(十九)支持国内制药百强企业,药品流通百强企业以并购、控股和参股等方式,参与云南制药企业、流通企业的整合、重组。鼓励和支持云南医药骨干企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企业并购、重组,通过资本运作推动企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六、积极推进昆明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建设,促进产业聚集发展

(二十)发挥昆明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在生物医药产业聚集发展方面的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省级有关扶持政策应向昆明国家生物产业基地重点倾斜,支持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产学研合

作、关键技术研发、重大成果产业化等;生物产业基地应设立专项资金,对示范带动作用强的重点企业进行技术升级、新产品开发、成果产业化等项目建设给予支持。努力将昆明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建成为全国重要的生物产业研发、生产和出口基地。

鼓励玉溪、楚雄、大理、曲靖、红河、文山等州(市)发展专业化、特色化的生物医药产业园。加快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推动园区形成产业集聚优势。

加大基地和园区专业化招商引资力度;在全省年度用地指标的分配和使用时,根据园区产业定位和规划,对生物医药项目用地予以倾斜,优先保证基地和园区、重大项目建设用地。

(二十一)加强省级生物医药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工作,对各地申报的基础条件好、规划合理、管理规范、政策到位、发展成效显著的生物医药产业园区,经领导小组批准后,授予“昆明国家生物产业基地×××生物医药产业园区”匾牌。经认定的生物医药产业园区,同等享受国家和省支持昆明国家生物产业基地核心区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十二)大力吸引外来投资。制订并发布我省生物医药项目投资指南,吸引国内外各类资本投资我省生物医药产业。对世界500强企业入驻我省生物产业基地和园区的、世界知名生物研发机构到我省建立研发中心的、总投资规模在1亿元或2000万美元以上的生物产业项目,按照最优惠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

的办法给予支持;生物产业基地和生物医药产业园区也应制定相应的招商引资政策。

(二十三)促进中小企业聚集发展。鼓励中小生物医药企业落户基地和园区聚集发展,对入驻的中小生物医药企业由基地和园区管理机构提供水电补助、优惠提供厂房和办公用房、融资担保、创业投资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基地和园区内的生产力促进中心和科技孵化器等为中小生物医药企业提供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技术成果转让等方面的服务。

(二十四)鼓励、吸引国内外各类资本投入云南生物医药产业,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省发展规划,均享受同样的扶持政策,提供无差异化的全程服务。对新落户昆明国家生物产业基地核心区的,基地建设办公室提供包括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项目核准或备案、土地、环评、股权代办等一站式、一条龙服务,对项目办理过程中的代理和行政服务等实行全免费。其它生物医药产业园区可参照昆明国家生物产业基地核心区的做法,逐步试行。

七、积极拓宽投融资渠道

(二十五)充分发挥云南省生物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金投向生物医药产业。鼓励投资于初创期、成长期的生物医药企业,推进全社会、多层次、多途径投融资体系形成。积极开展高新技术医药企业上市培育工作,优先支持符合条

件的生物医药企业上市发行股票和企业(公司)债券。鼓励医药企业采取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租赁融资、信托融资、基金融资等形式实现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生物产业基地和园区通过打捆的方式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支持中小生物医药企业发展。

(二十六)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探索借助金融资本杠杆,推进企业发展方式由单一产品经营向产品经营加资本经营的转变,由内生渐进式的发展向实现企业跨越式发展转变。发挥政府组织协调优势、行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金融机构融资优势,引进开发性金融机构对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基础设施建设、重大成果产业化和产品出口给予信贷支持和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创新信用方式,积极探索无形资产质押融资形式,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但实物担保能力不足的创新型生物医药企业提供无形资产质押、订单质押、保理业务等融资服务,加大对新药产业化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适时建立生物医药产业专项贷款,建立相应的贷款运作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

八、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

(二十七)设立省级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5000万元),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领导小组同意后安排用于支持重大成果产业化、产业创新能力建设、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运行支持、产业重大关键技术研究与开发、重点品种原料种植基地建设、配套国家生物医药产业化项目等重点领域。鼓励各州(市)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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