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招标投标及比选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模板)

XX(单位)招标投标及比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XX(单位)招投标及比选工作,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招标法》、《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XX(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XX(单位)系统内进行的由XX(单位)管理的国家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国有产权转让、工程发包、物资采购等均应按规定进行市场化配置。

第三条 市场化配置方式:根据范围和规模标准的不同分别采用招投标、比选、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

第二章 规模标准

第四条 项目管理机构是指提出项目、编制方案,进行项目建设的机关各处(室、稽查分局)、局直属技术机构或成立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 项目申请人是指响应招标、比选申请,符合招标规定资格等条件并参加投标、比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为项目提供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服务以及有股权关系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施工、设备和材料采购的投标或比选。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项目中同时参加投标或比选。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的项目;

(四)XX(市、县)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国有产权指XX(单位)及直属技术机构 的国有资产产权。国有产权必须按照法定程序,采用公开竞价、拍卖等方式转让。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发包、物资采购是指由XX(单位)及直属技术机构发生的工程项目发包,物资、材料、设备采购行为。工程发包、物资采购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招标。

第九条 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下同)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条 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比选: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下同)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下同)的施工;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监理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一条 比选规模以下的项目,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采购部门同意可不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比选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章 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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