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鲁安监发[2012]55号

定实施,暂停安全评价资质半年、撤销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相应资格的行政处罚报省安监局或者国家安监总局决定实施。

9.1.2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的暂扣、撤销、吊销、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应当及时报告实施机关。

9.1.3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等发生变更、未按规定时限提出变更申请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规定时限提出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依照《办法》第四十六、第四十七、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9.1.4各市安监局负责本市受委托范围内已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注销工作,并在实施撤销、注销行为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被撤销、注销的安全许可证有关情况及其理由书面报告省安监局。

9.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机关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9.2.1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9.2.2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9.2.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9.3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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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9.3.1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续的; 9.3.2终止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 9.3.3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9.3.4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9.4公告与通报

9.4.1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后,各市安监局应当及时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发布公告,并通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安监部门。

9.4.2省安监局至少每半年在全省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发布一次公告,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9.4.3省、市安监局应当分别将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9.4.4各市安监局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委托颁发情况报省安监局,省安监局于每年1月15日前将全省上年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情况报国家安监总局。

10 对有关问题的处理

10.1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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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实施细则发布实施前,企业或者其分公司和子公司(以下简称上级单位)所属的独立核算生产成本、没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已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10号)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现有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后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申请由其上级单位负责,经实施机关审查、批准后,安全许可事项归并入上级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与上级单位不一致的,以最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为准,由上级单位统筹安排,为自身或者所属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提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

10.2停产期间申请延期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企业因市场疲软、原料短缺、装臵搬迁、兼并重组等原因,停产时间超出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仍然准备继续生产的,可办理一次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按本实施细则4.3条的规定提出延期申请,提交4.2条中除4.2.10、4.2.11条规定以外的申请文件、资料,还应提交停产报告(包括停产理由和期限、停产期间的安全措施)、复产承诺书(复产前提交4.2.10规定的安全评价报告、经实施机关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复产的承诺文件)。实施机关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按规定审查后,可先批准延期换证,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在企业复产前,再对企业提交的安全评价报告和企业现场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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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方可允许复产;不符合的,不允许复产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直至符合规定要求。

10.3两个及以上企业共用装臵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两个及两个以上企业共用一套或者多套危险化学品生产装臵的,可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分别提交相应的申请文件、资料,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但是,企业之间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0.4租赁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通过租赁形式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无论整体租赁还是部分租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其生产装臵、设施,承租企业都应按照4.2条的相关规定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还应提交出租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试生产(使用)备案的批准文件、双方租赁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等相关证明文件、资料。出租企业应同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10.5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时限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企业已提出延期申请,经审查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实施机关应当责令企业停止生产,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企业的整改时间超出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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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且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完成整改、安全生产许可证未被批准延续的,实施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10.6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注销后的重新申请

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注销的企业申请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及我省的相关规定,重新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试生产(使用)备案手续。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自实施机关撤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之日起3年内,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10.7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的填报

企业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前,要向企业所在地安监部门征求意见。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不包括总部)、省管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由企业所在地市安监局填写,其它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安监局填写。企业向所在地安监部门征求意见时,负责填写征求意见书的安监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5日内回复是否同意,回复不同意的要写明不同意的原因,超过时限不予回复意见的,视为同意。

11 工作人员守则

11.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国家及省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法规规定、《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做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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