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田径竞赛规程

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田径竞赛规程

一、竞赛项目 男子:(22项)

100米、200米、400米、1500米、10000米、110米栏、400米栏、20公里竞走、50公里竞走、马拉松、20公里竞走团体(成人20公里加青少年10公里)、4×100米接力、4×400米接力、跳高、撑竿跳高、跳远、 三级跳远、铅球、铁饼、链球、标枪、十项全能。

女子:(24项)

100米、200米、400米、800米、1500米、5000米、10000米、100米栏、400米栏、20公里竞走、马拉松、20公里竞走团体(成人20公里加青少年10公里)、马拉松团体、4×100米接力、4×400米接力、跳高、撑竿跳高、跳远、三级跳远、铅球、铁饼、链球、标枪、七项全能。

注:1、下划横杠为十三运会预选赛的比赛项目。

2、男、女竞走和20公里竞走团体全运会决赛与场地项目同

时举行。

二、运动员资格

(一) 符合《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运动员注册和代表资格确定办法》(体竞字[2014]11号)的有关规定。

(二) 符合《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体竞字[2015]57号)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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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符合《关于取消全运会、冬运会解放军两次计分政策和奥运会联合培养运动员奥运会成绩计入全运会政策后续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体竞字[2015]116号)的有关规定。

三、参加办法 (一)预选赛

1、场地内项目按2016年全国田径锦标赛男、女团体总分名次分别分配参加预选赛的名额。

2、2017年田径国家集训队的运动员,代表注册单位参加比赛,不占代表队分配名额和项目限制名额。

3、每人报项不限,每单位每项限报3人,各单位报名后不得更改。

4、允许自费参赛,不占限制名额。

5、各代表队中运动员(含国家集训队运动员、不含自费运动员)与工作人员的比例如下:

1- 7名运动员:1名工作人员 8-11名运动员:2名工作人员 12-15名运动员:3名工作人员 16-19名运动员:4名工作人员

20-23名运动员:5名工作人员,其余类推。 (二)决赛

1、项目名额:每单位每项限报3人。

按照《关于运动员获得参加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田径决赛资格的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录取决赛运动员的人数和资格:

2

(1)场地项目(含接力项目)为三年各项目积分总排名前16名者(队)。

(2)男子800米、3000米障碍和5000米的各项目三年积分总排名前8名者可自主选择1500米或10000米项目参赛。

(3)女子3000米障碍项目的三年积分总排名前8名者,可自主选择1500米或5000米项目参赛。

(4)竞走项目为三年积分(2015~2017年),个人项目积分总排名前30名者,团体项目排名前12支队伍。

(5)马拉松项目为两年积分(2015、2016年),个人项目积分总排名前30名者,女子马拉松团体排名前10支队伍。

(6)每名运动员只占1个录取名额参加全运会决赛。如1名运动员在2个或2个以上项目中排名前16名(男子800米、3000米障碍和5000米项目排名的前8名,女子3000米障碍排名前8名,竞走、马拉松个人项目排名前30名),则占其名次较优项目的名额。如名次相同则由国家田径运动管理中心抽签决定,另一项的名额由该项后续名次递补。

2、参加2016年奥运会的运动员直接进入全运会决赛,获得前8名的运动员除主项外可兼报两个副项,获得场地内项目前16名、竞走和马拉松比赛前30名的运动员,除主项外可兼报一个副项,不受积分限制;2015年、2017年世界锦标赛进入前8名的运动员,入选2016年奥运会竞走、马拉松、接力项目的替补运动员,除主项外可兼报一个副项,不受积分限制;2014年亚运会冠军、2014年洲际杯个人前6名,2014年、2016年世界竞走团体锦标赛个人前8名、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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