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T33-1999 液化石油气钢瓶热处理工艺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 液化石油气钢瓶热处理工艺评定 The technological process evaluation of heat treatment for liquefied petroleum gas cylinders

CJ/T 33-1999原标准号:ZBJ74006-89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88-09-25发布 1989-07-01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GB 5842《液化石油气钢瓶》规定的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试验压力为2.36MPa(24kgf/cm2),水容积为23.5L、35.5L、118L可重复盛装液化石油气的钢质焊接气瓶(以下简称钢瓶)的热处理工艺评定。 1 名词术语

1.1 液化石油气钢瓶热处理工艺评定

系指钢瓶在焊后热处理前,根据钢种、结构、热处理目的、设备等具体条件,选择最佳热处理工艺规范的基本方法。 1.2 有效加热区

加热炉膛内工件达到并保持所需的温度精度范围内的区域。 1.3 正火

将钢瓶均匀加热到钢材的上临界点(AC3)以上适当温度,保持一定时间后,在静止空气中冷却的热处理。 1.4 消除应力退火

将钢瓶加热到钢材AC1以下适当温度,保持一定时间后炉冷或在静止空气冷却的热处理。目的是减少其残余应力,恢复塑性。 2 热处理评定基本要求

2.1 本标准包括正火和消除应力退火两大类。凡采用感应加热炉进行热处理时,加热温度允许比普通加热1.3、1.4条高30~80℃。在加热、保温和冷却过程中,加热件的整体尽可能保持温度均匀一致。 2.2 钢瓶主体材料,其化学成份,机械性能应符合GB5842液化石油气钢瓶标准规定。

2.3 钢瓶焊接质量必须经检验合格。

2.4 钢瓶应整体在正常生产的热处理设备上进行,不允许用模拟试验代替或局部热处理。

2.5 相同尺寸、结构和板厚规格,采用相同焊接、相同热处理规范的钢瓶,经热处理工艺评定合格后,在以后的生产过程中可不再进行评定。

2.6 凡出现下列条件之一者,均需进行热处理工艺评定: a.改变主体材料牌号或板厚规格。 b.改变钢瓶结构型式。 c.改变热处理设备。 d.改变热处理种类及工艺。

2.7 每一热处理工艺评定方案,钢瓶数量不应少于三只,其中一只做机械性能试验,另外两只做水压爆破试验。 3 热处理工艺设备

3.1 加热设备

3.1.1 不论热源种类、气体介质、连续或周期作业炉,在正常装炉量的情况下,有效加热区内的温度偏差允许±25℃。

3.1.2 以燃料为热源的加热炉,其结构不得使火焰直接喷射钢瓶而影响其质量。

3.1.3 感应加热炉必须具有电流、电压和传递节拍等可调装置,能够根据所需要的温度精度要求进行调节。

3.1.4 钢瓶出炉冷却过程中,应保持各部位冷却速度均匀一致。 3.2 温度控制及温度控制设备

3.2.1 加热炉(不包括感应加热炉)必须根据加热炉大小,在每个加热区配有温度测定、温度控制及自动记录装置。

3.2.2 感应加热炉在有效加热区最高温度段至少要设置一个测温监察和自动记录装置(允许在有效加热区末端温)。

3.2.3 所有测温设备的指示器应经校正,其指示器上温度读数的总误差不得超过表1的规定。

4 热处理工艺评定程序

4.1 热处理工艺评定应在热处理责任工程师(责任人)直接指导下进行,全过程包括下列内容:

a.下达热处理工艺评定任务书,内容见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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