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级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的意见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级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的意见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国土资发[2010]7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0.03.28 【实施日期】2010.03.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级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的意见

(冀国土资发〔2010〕7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市委农工委(部),各扩权县(市)国土资源局、县(市)委农工委(部):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认真贯彻中央1号文件精神扎实做好2010年农业农村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发〔2010〕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2010年加快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的工作意见》(冀办发〔2010〕4号),推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切实解决省级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划先行,节约集约用地

农村新民居建设必须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县域镇村体系规划、产业发展规划、新民 1 / 2

居示范村村庄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产业向园

区集中、耕地向规模经营集中的前提和基础,是实现农村新民居建设优化布局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关键。设区市、县(市)政府要科学编制和修订上述各项规划,并确保县域镇村体系规划、产业发展规划、新民居示范村村庄规划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一致。特别要做好镇村体系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紧密衔接,合理确定新民居示范村的区位、规模、用地布局,真正将新民居建设纳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中,为新民居建设提供依据、奠定基础。在此基础上,做好新民居建设用地方案的审批工作,确保新民居建设按规划有序进行。

新民居建设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新村规划面积原则上控制在人均120平方米以内。鼓励和提倡集中连片、联村建设,有条件的地方要建设多层住宅,严格控制平房。规划设计为独门独院的,每户占地面积要控制在《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限定标准内。凡农户新建住宅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村庄规划和新民居设计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农户一律不批准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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