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关系处理实务

平常就在各自的工作岗位工作,如果有职工申请调解委员会给他调解与企业纠纷的时候,这些人才会临时做这样的工作,做完了又回到原来的工作状态,所以它是一个比较松散的机构。

调解委员会的主任通常是由工会的代表担任,因为工会相对来讲是比较居中的,用人单位的代表和员工的代表,都可能站在各自代表的立场上。工会虽然也是代表职工,但是总体来讲是属于居中的一方。调解委员会没有固定的办公点,一般都统一设在企业工会。

2.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

如果职工跟企业有劳动争议,希望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他就去工会申请,希望调解委员会帮他调解争议。工会的代表,就是作为调解委员会的主任的这个人,就会召集其他的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然后立案。在企业内部按照调解程序进行调解。

这种调解,不是解决争议的必经程序。发生了劳动争议,或者是企业内部自行协调解决,如果协调解决不了,相当大的部分会去仲裁委员会,很少的一部分会去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争议的双方可以自由选择调解的机构,可以选择到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再到仲裁委员会;也可以不经过调解委员会,直接就到仲裁委员会,这在法律上都是允许的。有些职工直接选择到仲裁委员会,是因为对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成功率不报希望,或者说对其调解力度持怀疑态度。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力量还是比较弱,可能得不到职工的信任,职工就不选择调解委员会,直接去仲裁委员会。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工会的职能发生了转换,大大加强了维权职能的发挥,但是有时还不能够真正站在职工的立场上为职工据理力争。

(二)要加强工会的力量

中国劳动关系的发展要求一定要加强工会的力量。现在很多的职工权益得不到保护,找政府帮助维权,但是政府在某些情况下是无能为力的。

1.工会是员工群体的代言人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但是企业那么庞大,职工那么弱小,怎么保护弱小一方的权利呢?员工的力量就在于组织的力量,只有将弱小的一方的权利组织起来,与企业之间建立一个良好的群体劳动关系,权益才能得到有效的维护。

当一个群体劳动关系建立起来以后,这个群体的代言人就可以跟企业平等谈判。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就必须要妥协。当职工的基本利益通过这个群体劳动关系解决了以后,职工的权益就大体上得到了比较好的维护。

2.工会起作用,政府职能才能归位

本来,政府应该是劳资双方中间较为中立的角色,即制定政策、法规,有了大的问题时从中斡旋、调解,或者公断。

但是因为现在劳动者这方比较弱,自我保护的组织和群体劳动关系的改善做得还不是很好,出现了缺位,为了达到平衡,政府来补缺了。在制订政策的时候,政府自觉不自觉都有一点偏向于劳动者。这是中国劳资关系的一个现状。

(三)调解委员会应注意的问题

现在企业里边由于制度的设计导致一些问题的产生。例如调解委员会在调解职工和企业争议的过程中,有些调解人员是袒护企业的,职工就可能更不能接受了,他就会认为调解组织都不能中立,那就很麻烦了。

所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注意以下问题: ?保持中立,不要袒护企业; ?不要久调不决;

?调解达成的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

如果职工为自己与企业的劳动争议申请调解,不要久调不决。按照法律规定,调解委员会调解时间应该是30天。发生劳动争议以后,向仲裁机关提起仲裁的时效是60天,如果经过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以后,再到仲裁,申请仲裁是90天。也就是说,前30天,是给调解委员会的,如果久调不决,有可能占用了后边的时效时间。对于调解委员会来讲,30天之内

调解不成,就必须马上告诉双方,双方再去仲裁。

【案例】

有个职工跟企业产生劳动争议,申请企业内部的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最后双方达成了一个解决方案,就是调解协议,企业在上面签了字,盖了章,员工也签了字。调解委员会的成员很高兴,调解协议自愿履行,这个纠纷应该是解决了。

结果没过几天,这个员工又找调解委员会来了,说企业不履行协议,违约了,我应该怎么办?调解委员会说,这调解协议是双方签字盖章,应该是有效力的,去法院申请执行。

点评:法院是不会执行的,因为调解协议没有法律强制执行力。

从立法上讲,如果是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出具的调解书,那就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履行义务的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就可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就给予执行。但是企业内部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书,没有强制执行力。

这种情况下,调解委员会应该告诉这个职工,企业不履行就等于调解失败,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的程序来解决争议。那么,去仲裁的时候,调解协议还算不算数呢?200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个司法解释谈到,调解委员会已经达成的协议,可以作为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的时候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加以处理,因为是一种协议约定,予以认可。

【自检11-1】

经理与员工在浴池打架,经理扣除了员工的奖金,员工认为是劳动争议,要到仲裁庭申请仲裁。这种纠纷是劳动争议吗?是否要通过仲裁委员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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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参考答案11-1

第十二讲 劳动争议处理(下)

劳动争议发生后,如果当事人不愿选择协商和单位调解,或者虽然选择了但最终没有成功,争议仍然存在,这时争议当事人已经别无选择,要解决争议就必须走劳动争议仲裁这条路。

一、劳动争议的处理体制之三:仲裁

仲裁是劳动仲裁机构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对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审理以后,经过调解不成而做出公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由三方当事人组成:

?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即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代表; ?同级工会,一般就是地方工会的代表;

?用人单位的代表,一般就是行业的管理机构,例如机械局、纺织局等部门的领导作为代表。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这三方当事人组成,它是一个临时性的机构,没有自己的办公场所和办公经费。如果有劳动争议要申请仲裁,可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局,劳动局有一个仲裁科(处),这里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常设机构,或者叫办事机构,它是一个机构挂了两块牌子,一块牌子是某某市(县)劳动局仲裁处(科),另一块牌子是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仲裁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担任。国内有很多地区进行了劳动争议仲裁的改革,例如成立了仲裁院,仲裁院也是按照劳动法的这种程序来进行仲裁的。

劳动争议仲裁完以后,如果当事人对仲裁结果没有异议,裁决发出15天之内,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起诉的话,这份仲裁裁决书就产生法律效力,这个案件就终结了。但是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如果对仲裁的裁决结果不满意的话,可以到法院起诉,进入到诉讼程序。

二、劳动争议的处理体制之四:诉讼

关于仲裁与诉讼的关系,具体表述如下:

?劳动争议仲裁只有一次,一次仲裁完了,如果对裁决不服,只能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仲裁,是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或者进入诉讼的一个必经程序,即仲裁是诉讼的前提。未经过仲裁的劳动争议,法院不予受理。

?国家司法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对法院的一审判决如果不服,可以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做出终审判决。

三、完整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需要多少时间

【案例】

某职工因为1个月的工资与企业进行劳动争议仲裁。仲裁的期限是60天,其中立案后要把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15天的答辩期,答辩期满后,安排开庭的时间并提前通知当事人。基本上要在接到当事人仲裁请求1个月以后,才能开庭;开庭后做出裁决,这一切需要2个月做完。当事人对仲裁决议不服的,可以在15天之内去法院起诉。

法院一审的期限是6个月,如果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要到二审法院上诉,上诉的期限是3个月。这些时间加上案卷转移时间,时间将近1年。而且仲裁审一次,法院审两次,当事人要为请律师付三次律师费。

点评:所以,常常出现打官司的钱比争议的金额还多、耗时、耗力、诉讼成本过高等现象,双方都疲惫不堪。

四、劳动争议管辖

劳动争议管辖就是劳动争议发生后,应该去哪里仲裁或者诉讼。

【案例】

北京的一个企业,在外地设立了分公司,有些员工被派到分公司工作,他们的劳动合同是与公司北京总部签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外地发生了劳动争议,应该去哪里进行仲裁或诉讼?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有一个司法解释,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受理。上述案件,这个员工到北京来申请仲裁,是应该受理的,因为这是用人单位所在地;如果他在当地申请仲裁或者诉讼,也是可以的,因为这是劳动合同履行地。

劳动争议的管辖是属地原则,也就是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一个。

五、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时效

《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之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那么超过60天以后再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应不应该受理呢?受理是应该的,但仲裁员经过审查,要告知当事人,超过时效就意味着丧失了胜诉权,就是无论如何都会败诉,再申请仲裁已经没有实质意义。

如果当事人执意要申请仲裁,也必须立案。因为超过时效,只是丧失了胜诉权,但没有丧失诉权。但是立案以后,如果在审理过程中,经过查证,确认时效确实已经超过60天了,就可以直接驳回申请。

【案例】

有一个员工在企业工作了11年,表现一直不错。但是有一天因为一个工作失误,给企业造成了一点经济损失,自己也很内疚。领导就找他谈话,这种情况挺不好的,单位处理你吧,你在企业工作年限很长,是元老级的职工,要不然你就辞职得了。职工说,我辞职倒是可以,但是我要辞职的话,就拿不到失业保险金了。企业领导说,要不然协商解除合同,就算企业提出来,你表示同意,这样的话你就可以拿到失业保险金了。

于是,这事就谈妥了,双方签了一个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表示由企业提出,员工同意,双方达成了解除合同的协议。然后职工档案转到户籍所在街道,享受了失业保险。这个职工享受失业保险期间,就在外面找工作,半年左右终于有一家单位准备录用他了。结果在与人事经理的谈话中,这位员工得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该得到每工作1年得到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他在原来的企业工作了11年,可以得到相当于11月的工资,但是他离开企业的时候,企业没有任何补偿。

人事经理告诉他,国家劳动部1994第481号文件《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说,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提出的应该给员工补偿金。员工就把这份文件复印一份,拿着去找原单位要补偿

金。原单位认为当时本应该对他进行处理,但是为了帮助他拿到失业保险才采用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不会付补偿金给他。于是,这位员工就到仲裁庭申请仲裁。但被裁定已超出诉讼时效。

点评:仲裁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在哪里呢?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也就是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算起。

此案中,关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提出职工同意的,应当付补偿金这件事,是1994年国家劳动部公布的。这里无论当事人是否知道,法律上都会推定为应当知道,也就是说国家的法律法规,只要颁布了,生效实施了,任何机构都不会因为当事人的不知道,而剥夺其所应该享有的法律上的权利和免除其法定义务。据此,最终是判定职工超过了仲裁时效,因为从解除合同那天起,职工就应该知道自己有享受经济补偿金的权利,如果知道权利被侵害了,60天之内就应该去申请仲裁。

六、证据

一般的证据有这么几种,即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等。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举证原则叫做谁主张谁举证,这也是一个通常的民事责任。

但有些举证责任是法定的,例如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里规定,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这些案件都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也包括用人单位减少工资和工作年限的这种争议,都是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如果企业不能举证,就可能要承担败诉的风险。举证责任的完成需要利用各种各样的证据,劳动争议证据的常见问题有很多。

(一)本单位员工证人证言多 如果一个职工违纪了,当时在场能看到的,基本上只能是本单位的职工。在仲裁的时候,职工如果对企业认定的这个违纪行为加以否认,或者企业认定这个行为是违纪就要举证。

往往是本单位的在职职工做证人证言,而这种证人证言,就会被职工或职工的代理人攻击,认为这些在职职工提供的证人证言不应该被采信,因为证人与企业有利害关系。仲裁机关或者法院认定证据的时候,就会由于这种利害关系的存在,而对证据的证明力打折扣,或者是基于这种利害关系使得这些证据削弱了证明力。

【案例】

某商场有一个职工,上班的时候有违纪行为,被三个同事看到了,汇报给企业。基于这三个人的证言,企业就处理了这个职工,职工不服,到仲裁委员会打官司。企业提出了三个证人,就是那三个同事,来证明这位职工当时的违纪行为。而职工也提供了三个证人,这三个证人是当时在场的来商场购物的顾客,不是本单位的职工。这几位顾客与这个职工没有任何亲属关系,也没有任何其他关系。证人的数量是一样的,谁的证据该被采信呢?

肯定是被处罚员工提供的顾客证人的证词。因为顾客跟企业、跟员工都没有利害关系,而企业提供的三个证人都是在职职工,的确有一些利害关系。

点评:这类证据都是同种类同数量的,由于利害关系的存在削弱了证明力。 但是劳动争议一般发生在企业内部,一味排斥本单位员工作证,对企业来讲也是不现实的。如果这类证据不被采信,可能就等于没证据了。虽然因为证人与企业有利害关系,其证据的证明力要打折扣或有一定的削弱,但是否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弥补呢?

【案例】

有一个企业与一位打架的员工发生了劳动争议,仲裁时仲裁委员会说,你的证人证言都是本单位的,不能采信,还有没有别的证据呢?因为打架是在车间里发生的,职工也是因为打架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车间里所有的人都看见了。第二次开庭的时候,企业开了一个客车,把40多个人全拉来做证,仲裁委员会也不得不采信了。

(二)录音证据用的越来越多

员工取证很难,因为在这个关系中企业是强者,如果员工犯了错,企业让写一个检查,员工就会写一份交上来。

反过来,如果企业侵犯员工的权利,是不会写检查的。员工为了获得证据,就出现了越来越多使用录音资料的情况。

(三)录音证据的证明力有限制

录音资料属于视听资料,关于它的证据力,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是,对于视听材料,经过查证无疑点的,并且有其他旁证材料的,才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七、预防劳动争议的原则

预防劳动争议的原则如下:

?订好录用条件、企业规章制度等内部各类文件; ?劳动合同的内容要尽量全面、细致,不要产生歧义; ?注意签好各种单项协议(劳动合同附件); ?注意收集和审查处理员工的证据;

?建立合法的薪酬政策与福利、奖惩及保险制度,保障员工的法定权益。

解决劳动争议的基本原则是企业做好基础工作。在劳动关系管理中,要做得尽量规范,不但合法还要合理。例如,一个岗位的录用条件,企业各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各种操作规程,包括安全操作规程等这些规范性的内部文件,都要做得具体、明确、合法。

要把劳动合同内容定得尽量的全面、细致,不要产生歧义。要注意签好劳动合同的一些单项协议或者附件,例如有些企业与涉及商业秘密的职工签订保密协议,有些企业要签竞业限制协议,对于销售人员可能需要签一些关于销售方面的单项协议等。总而言之,协议签得好,将来在履行过程中,就不会产生相互之间的误会,就可以减少争议。

此外,要注意收集和审查被处理员工的证据,先要把证据收集起来,然后再根据证据做决定,而不是根据人为的意识做决定,因为这种误差更大,所以要获得第一手资料后再做决定。

最后,企业的薪酬政策、福利、奖惩、保险等都要合法,能够依法让职工享受到最基本的权益,这样才能够基本做到对劳动争议的有效预防。

【自检12-1】

预防劳动争议有哪些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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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参考答案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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