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人发〔2006〕13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并报省人事部、省财政部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严格执行国家、省里和市里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工资纪律。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由省里统一研究处理,确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湖南省人事厅 湖南省财政厅 二OO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一)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是经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 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

工资。 (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1.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用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

的岗位工资标准。 2.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厅局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厅局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

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务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3.工人。 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 国家制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对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设置进行管理。市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省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各事业单位根据国家规定、省里和市里的实施意见,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具体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规定由人事部、省人事厅另行制定。 (二)薪级工资的实施。 工作人员按照本要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附表一至三)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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