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向商业银行转轨的需要,加强对客户信用风险的总量
控制,提高效率,方便客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是##银行对客户办理贷款、担保、承兑、
开立信用证、贸易融资以及信用卡透支等各项信贷业务的总称。额度授信是指##银行根据信贷政策和客户条件对法人客户确定授信控制总量,以控制风险、提高效率的管理制度。
上款中“授信控制总量”称为授信额度,包括对同一客户表内外形式的全部本外币授信。
第三条 额度授信的适用对象为非金融类法人客户。
第二章 一般额度授信
第四条
一般额度授信是指##银行通过对每个法人客户确定用于
我行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以实现对单一客户从授信总量上控制信用风险的目标。
第五条 在授信额度内可以对客户进行固定资产贷款、固定资产性质
的房地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票据贴现、票据承兑、信贷证明、信
用卡透支、保证业务、进出口贸易融资(包括信用证)、银团贷款及境外筹资转贷款等全部表内外形式的本外币授信。
第六条 ##银行在对客户进行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在原则上不超过
按照《##银行客户评价办法》测算出的对客户的授信控制量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 (一)客户的客观信用需求;
(二)预计其他银行对客户的授信变动情况; (三)##银行的信贷政策。
第七条 一般额度授信工作采取逐步推进的方式,首先从以下客户做
起:
(一)多头授信客户; (二)集团客户;
(三)贷款五级分类为正常和关注类的客户; (四)贷款余额居各经办行前十位的客户;
(五)在我行贷款余额占其全部贷款余额60%以上的客户; (六)##银行拟争取的绩优客户。
第八条 对客户确定的用于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是##银行的商业
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三章 公开额度授信
第九条 公开额度授信是指##银行在对客户确定用于内部控制的
授信额度的基础上,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客户,可以将部分授信额度向客户作出公开承诺,即给予公开授信额度。
第十条 对客户的公开授信额度不包括固定资产贷款、固定资产性质
的房地产贷款以及境外筹资转贷款。##银行应从对客户确定的用于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内扣除预计在公开额度授信期限内客户对上述品种的信用需求量,再结合考虑##银行的信贷政策后确定对客户的公开授信额度。
第十一条 我行公开额度授信客户原则上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银行评定的AA级以上(含AA级)信用等级; (二)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以及进出口贸易融资客户不超过80%);
(三)净资产不低于4000万元人民币(进出口贸易融资客户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四)近三年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且无其他对银行(包括##银行和其他银行)的违约行为。
第十二条 公开授信额度的有效期为一年。在公开授信额度内每次对
客户进行授信的期限不受公开授信额度有效期的约束。
第十三条 对公开额度授信客户出具《公开额度授信证书》(附式1),
载明公开授信额度及公开授信额度的有效期。
第十四条 公开额度授信客户在授信期间内发生下列重大事项之一,
经办行要根据对客户进行重新评价的结果,调整对客户的公开授信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