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申报指南

2017年国家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

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财发〔2017〕1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就2017年国家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申报,制定本指南。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县(市、区)属于全省蔬菜(包括水生蔬菜、食用菌、马铃薯、魔芋等)、水果(柑橘、梨、桃等)和中药材主产县,且贮藏保鲜或烘干设施需求量较大(原则上设施需求不少于45座,100吨冷藏库占比不超过50%)。实施主体要有设施需求、有资金实力、有设施用地、有用电保障、有积极性。

(二)申报县(市、区)休闲农业、或主食加工、副产物利用比较突出,有一批实力较强的省级以上休闲农业示范单位或龙头企业,农企利益联结较紧密。实施主体近一年来项目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年底前能完工。

(三)县(市、区)政府重视,在组织领导、任务落实和工作经费方面有保障。

(四)向国家级现代农业示范区或者省级以上贫困县倾斜。近二年实施过产地初加工项目,实施情况良好且仍有需求的优先考虑。

未与农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农民不能分享二三产业增值收益的经营主体不能作为实施主体。

二、建设内容

(一)支持蔬菜、水果、中药材主产县(市、区)的农民合作社和农户(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建设冷藏库、通风库、贮藏窖等贮藏保鲜设施,以及热风烘房等烘干设施。

(二)支持省级以上休闲农业示范单位或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拓展农业多功能,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延伸农业产业链,发展主食加工和副产物综合利用;构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创新示范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

三、资金额度

(一)以农产品产地初加工为主的县(市、区),申请补助资金不少于250万元,资金与任务匹配。

(二)以整县推进产业融合为主的县(市、区),申请补助资金不超过800万元;产地初加工设施不少于25座。

(三)补助标准。原则上每个合作社补助设施不超过5座、每个农户不超过2座,主要设施补助标准见附件6。整县推进产业融合项目,按有关主体近一年来新建项目投资额补助,标准不超过20%,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尽可能折股量化到农户(贫困户)或农民合作社成员。

四、申报审批

(一)申报。由县级人民政府向省农业厅提出申请。以产地初加工为主的县(市、区),直接向省农业厅提出申请。以整县推进产业融合为主的县(市、区),由相关市州主管部门择优推荐1个县(市、区)申报;但2015年、2016年连续两年承担过国家农村产业融合试点项目的市(州)不再推荐县(市、区),已承担过国家农村产业融合试点项目的县(市、区)不再申报。

(二)评审。项目以国家下达的约束性任务为主,采取竞争性分配办法,省农业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任务分完为止。

(三)审批。省农业厅厅长办公会议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研究决定。

(四)实施。各项目县(市、区)根据省里下达的任务和资金安排确定实施主体、设施类型和数量、补助资金等,形成实施方案报省农业厅备案,并按国家有关要求组织实施、检查、验收和补助资金拨付,年底上报工作总结。

五、申报材料

1、申报文件。以县(市、区)人民政府名义拟制申报文件。

2、市州主管部门推荐文件。承担整县推进产业融合发展试点项目的县(市、区),由市州主管部门出具推荐文件。

3、申报书。包括主导产业发展情况,产地初加工设施需求情况,项目实施内容(区域范围、主要品种、实施主体数量、设施类型与数量等),绩效评价,保障措施等。申报整县推进产业融合发展的县(市、区)还要包括:产业融合发展情况(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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