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动化联锁保护系统管理工作,确保装置的稳定运行,提高生产装置及辅助设施的安全操作性,切实发挥联锁保护作用,降低设备事故发生率,根据公司《工业自动化仪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华浩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生产技术部为公司的联锁系统主管部门,负责联锁管理规定的制定以及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考核。
第四条 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各自动化联锁保护系统的操作、投用、运行情况;联锁解除后的风险评价、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联锁参数的设定情况。
第五条 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本单位的联锁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以及公司联锁管理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六条 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人负责监督公司各自动化联锁保护系统的运行情况及报警联锁设施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 生产技术部负责本单位的联锁系统的操作、投用管理;负责审核确认系统设置及联锁报警设定值;负责审核联锁解除后的风险评价、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以及涉及长期解除联锁的工艺操作法的修订。
第八条 生产技术部负责监督本单位联锁系统的运行情况及报警联锁设施的使用情况。
第九条 工艺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联锁系统的操作使用和运行管理;建立管理台帐以及联锁解除、投用、变更的申请;制定联锁解除后的风险评价、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
第十条 仪表专业负责本单位的联锁系统的基础资料的管理、日常维护、检修试验等工作。
第十一条 电气专业负责本单位与联锁系统有关的电气设备的日常维护、检修试验等工作。
第二章 自动化联锁系统管理
第十二条 自动化联锁保护系统按其重要性以独立的回路分成A、B两类。 A类联锁回路具体分为:
(一)A1类:联锁动作造成单套或多套装置停车、关系到重大人身、设备安全和产品质量的仪表联锁回路;
(二)A2类:联锁动作造成装置局部或单个工段、单元停工,其影响面次于A1级联锁的联锁回路;
(三)A3类:联锁动作造成装置工段、单元内局部停工或单台设备停车,其影响面次于A2级联锁的联锁回路。除A类以外的、用于报警的联锁回路为B类仪表联锁系统回路。
第十三条 生产技术部负责审核确认本单位联锁系统的设置和设定值。生产技术部组织工艺和仪表共同编制各生产装置A、B类联锁系统清单,再会同公司主管部门审核会签,最后经厂长审批后发布实施,并按本单位的受控文件管理。每年由生产技术部组织工艺、仪表会同公司主管部门审核、修订一次,在修订期内变更的,生产技术部要以受控文件形式下发到生产部门。
第十四条 自动化联锁保护系统的正常投运由生产技术负责人提出,并事先通知所在装置的仪表、电气维护人员,仪表、电气维护人员对联锁系统回路再次检查并确认无误后,告知生产技术部主管领导,生产技术部主管领导再告知工艺操作人员按操作规程将仪表联锁系统投运。
第十五条 自动化联锁保护系统的解除分为长期性解除和临时性解除。对于由于设计不合理、设计条件与实际工艺条件不符、工艺或设备条件、参数改变等原因造成联锁系统无法投用的情况,在经过相关部门详细论证后,可以办理长期性解除。对于由于工艺及设备开车、切换;工艺条件暂时不具备;设备、电气、仪表故障及检修;以及其它紧急情况下需要解除联锁的,可以办理临时性解除,原则上解除时间不应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六条 生产技术部主任或技术负责人提出并填写《仪表联锁系统解除(恢复)申请书》,在申请书中注明联锁解除(恢复)的原因、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解除性质”中注明“长期”或“临时”字样。对于长期性解除的联锁回路,生产技术部还要制定详细的技术论证报告。
第十七条 A、B类联锁回路的长期性解除(恢复)申请书及技术论证报告、A类联锁回路的临时性解除(恢复)申请书要由生产技术负责人上报生产技术部,再由生产技术部组织生产技术人员、安全负责人、仪表专业负责人、电气专业负责等人员进行审查会签,并报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B类联锁回路的临时性解除(恢复)可以不经主管厂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