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车组织规则 北京铁路局令第2号发布 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北京铁路局 总 则
《行车组织规则》是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并结合我局的具体情况和广大职工生产实践经验制定的补充规则,是我局行车组织的基本法规。部、局有关200km/h既有线技术管理有关规定、办法是《行车组织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行车组织规则》具有同等作用。 各部门、各单位广大职工除认真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及部颁有关规程、规范、标准、规定、文件、命令、指示等外,均按本规则执行。本规则在没有路局的文件或电报修改之前,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不得违反本规则的规定。
第一章 行车设备
第1条 车站行车设备检查及处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条)
车站站长、运转车间主任和直接办理行车的人员,发现行车设备异状或故障时,应记入《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并通知维修单位及时检查修理或更换。如维修负责人认为能保证行车安全时,须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上签注意见,由车站签认。如危及行车安全时,应立即停用,进行防护。设备修复后,由负责人将修复年、月、日、时分记入登记簿并报告车站,经检查试验良好后,方可签认使用。
设备维修人员发现行车设备故障,如不立即停用将危及行车安全时,应立即通知车站值班员停用,并积极采取措施组织修复,同时报告有关人员。因行车设备故障,需要外出修理时,列车调度员应根据列车运行情况,安排往返车次。
第2条 车站、运转车长行车备品的规定
车站行车室、扳道房(清扫房)、运转车长见附表1、2、3。 第3条 用仪器检查线路、桥隧及设备限界的规定 1.用仪器检查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工作
(1)正线线路平纵断面复测由路局下达任务,有关工务段和旧线测量队(简称旧测队)完成。京广、京哈、津山、京沪、京九线每五年检查一次,其它正线每十年检查一次。
(2)牵出线、驼峰及峰下线路的纵断面由工务段负责,每年检查一次。 (3)其它线路(含代维修专用线)平纵断面由工务段每十年检查一次。 (4)旧测队和工务段按照分工组织检查,进行资料整理,并报路局审查发布。 (5)工务段根据复测资料,按照路局文件要求修改线路图表,并移设线路标志。
(6)旧测队和工务段应保留完整的线路平纵断面等技术资料,经审查后的资料,由工务段交路局技术档案部门保管。
2.桥梁检定工作
(1)桥梁检定工作,由路局桥梁检定队负责,根据检定结果,提出桥梁运行条件。 (2)下表所列桥梁由于存在病害及承载能力不足,需限重限速运行(见表1)。
表1 顺号 线别 区间 里程 桥名 限速 (km/h) 说明 1 大台 三家店~门头沟 禁止双机重联,K18+381 永定河大桥 30 必须回送机车时需隔离3辆? 预应力混凝土梁存在质量缺陷 2 京通 昌平~隆化 全线 70 3 津山 迁安~包官营 K336+057 滦河大桥 70 (货) 钢梁晃动大 4 京承 顺义~ 牛栏山下行线 K45+405 庄头村桥 钢梁承载系数低。禁止三机重联,必须回送机车时需隔离2辆 3.桥隧限界检查
对重要线路上的桥隧,每5年检查一遍,其他线路上的桥隧,每10年至少检查一遍,由路局组织工务段实施,并应绘制区段综合最小限界图,报送路局。各工务段对限界变化情况随时掌握,如有变化,立即修正,并上报路局。
4.信号设备限界及显示的检查工作
(1)电务段对信号设备建筑限界及显示,应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测量,发现问题及时整治,并将检查结果逐级上报。
(2)工务段每年上半年对沿线树木进行一次检查。电务、机务、供电(维管)段发现影响了望信号视线及供电线路的树木,立即向相关工务段反映,由工务段进行处理。对路外管理的树木,由工务段洽树木所属单位处理;对影响供电线路的路外管理树木,由供电(委管)段洽树木所属单位处理。需要砍伐树木时,按规定报批。 第4条 道口设备维修、管理的规定(技规第48、49、102条) 1.新建、改建、拆移道口的规定
(1)新建、改建、拆移道口原则上应列入基建、大修计划,如遇特殊情况临时提出,工务段根据有关规定签注意见后,按规定上报。
(2)凡在铁路线路上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时,由工务段审查,经路局批准后,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位于专用线时,还应征得该线产权单位和车站的同意。
(3)凡定为有人看守道口,必须在设备齐全、配备道口看守后,方能开通使用。 2.道口栏杆、栏门定位的规定
栏杆(门)以对道路开放为定位。特殊情况下需要以对道路关闭为定位时,报路局道口办备案。 3.道口设备维修管理的分工
(1)道口铺面、护桩、标志、栏杆及栏门由工务部门负责维修。通信、信号、电铃、无线预警装置、照明及道口房屋等设备,分别由电务、铁通、电力、房建等部门负责维修并经常保证良好使用。道口设备发生故障时,由道口看守单位通知设备管理单位及时进行修复。 (2)道口的看守:站内由车站看守,区间由工务看守。专用线道口应由产权单位管理和看守,距车站较近的可委托车站看守。
(3)道口设备及备品由看守单位负责管理。
(4)看守道口的电话与有关车站接通的,列车通过该道口前,由车站通知道口看守人员。道口看守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以了望为主,电话通知为辅。
(5)道口的防护设备及电源不得任意停用,如确需暂时停用,应事先通知道口看守单位,道口看守单位应采取安全措施。
第5条 信号、道岔设备加封加锁办法(技规第47、57、186、285条)
1.有加封加锁条件的主要信号设备应加封加锁,加封加锁由电务部门负责。直接由车站操纵的设备,封、锁的完整由使用人员负责。
2.凡启封使用设备时,使用人员应将启封原因登记于《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带有计数器的还应将号码记入,使用后及时通知电务工区加封。在电务人员未加封前,由使用该设备的人员采取措施,保证行车安全。
3.信号设备加封、加锁分类(电务负责)见附表4。
4.集中联锁的道岔所使用的手摇把,应存放在指定地点,并实行统一编号、统一装箱、电务车务双方加锁、电务加封、车站保管的制度,手摇把的数量由车务和电务共同商定,编号由电务负责,钥匙由车务和电务分别保管;无信号工区的车站实行统一编号、统一装箱、车务加锁、电务加封、车站保管。需使用时,应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
后,方可使用。遇集中联锁失效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1)立即通知信号工区处理。
(2)在车站值班员的指示下,切断电源后由扳道员或胜任人员用手摇把将道岔转换到所需位置,并达到锁闭。 (3)联锁失效施行就地操纵的道岔,在接发列车时,列车进路上的对向道岔及邻线上的防护道岔,均以钩锁器加锁;分动外锁闭道岔钉固加锁时,工务部门必须对可动心轨、密贴尖轨、斥离尖轨进行钉固或以紧固器紧固(非设备维护单位在营业线施工时由道岔施工单位负责道岔钉固或以紧固器紧固),燕尾式外锁闭道岔由电务加卡块,车务确认进路正确后,以钩锁器加锁。
(4)手摇把使用后应及时收回,由车站、电务双方清点数量并核对号码后加封加锁。 5.道岔电锁器备用钥匙保管与使用的规定
(1)设有电锁器联锁的车站,电务部门应配有道岔电锁器的备用钥匙,放入专用箱内,由信号工区加封,启用时须经车站值班员的允许,并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
(2)如因停电或故障时,扳道员应立即向车站值班员报告,因信号工区来不及处理时,经车站值班员允许可启封使用备用钥匙,于转换道岔后,应立即恢复加锁,此时禁止开放信号。在半自动闭塞区间,发车时应改为电话闭塞法,接车时以引导办法接车。
第6条 信号、联锁、闭塞及其他行车设备分工管理的规定 1.设备管理的分工
(1)机车信号、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和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
机务部门负责电源、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电动放风阀、全部金属管路、支架及座的安装和维修。
电务部门负责机车信号接收装置、接线盒、机车信号机及其电线路(包括机车信号设备电源引线)的安装和维修。
铁通公司负责机车无线电台、控制盒、扬声器、天线等设备的安装和维修。
(2)进路表示器、发车表示器、发车线路表示器、脱轨表示器由电务维修;车挡表示器、警冲标、站界标、司机鸣笛标、作业标、减速地点标、桥梁减速信号标、机车停车位置标、引导员接车地点标由工务维修,车挡表示器用电灯
时,其中电灯座、引入线均由电务维修;其他专用的作业标志由使用单位维修。
(3)货物列车列尾装置主机的安装与摘解、管理、维修由车务部门负责;司机控制盒及附属设备由电务部门负责安装、维修,机务部门负责日常的使用与交接。
(4)无线调车灯显设备的车载设备由机务部门负责保管,其他由车务部门负责。 2.信号设备点灯的分工
(1)色灯信号机,进路、发车、发车线路、调车表示器,道口自动信号由电务部门负责。
(2)道岔、脱轨、车挡表示器安装在车站的由车站负责,在段管线及岔线的由各该单位负责,在区间有人管理的由管理者负责,无人管理的由路局根据具体情况指定点灯单位。
(3)列车标志的摘挂点灯:旅客列车及在运行途中摘挂车辆或变更运行方向由车辆部门负责,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由所属单位负责。
(4)点灯单位应对照明灯具负责保管、清扫、更换、补充,并及时点灯、灭灯,保证信号不间断地正常显示。 (5)进站及线路所通过信号机发生故障不能关闭需加挂信号灯的车站,其灯插由电务段配置,灯具及其揭挂由车站负责。
由于条件限制,当进站信号机灭灯或发生不能关闭的故障时,特准夜间可不在进站信号机柱上加挂红色信号灯的车站,见附表5。
3.其他行车设备的分工
(1)脱鞋道岔由工务部门维修。
(2)减速顶、可控顶、停车顶由车务部门维修。
(3)安装在联锁区域内及编组线、专用线、段管线上的道岔表示器,由电务部门负责维修。安装在上述线路上的重锤扳道器、弹簧扳道器,由工务部门负责维修。安装在区间无专人管理及专用线的道岔表示器,由电务部门负责维修。安装在脱鞋道岔、脱轨器上的线路遮断表示器,由电务部门负责维修。安装在转动关闭方木和车挡上的线路遮断表示器,由工务部门负责维修。电灯的灯座、引入线由电务部门维修。
(4)电务与车务部门对行车设备的维护分工,见附表6。 (5)电务与工务部门对行车设备的维护分工,见附表7。
(6)电务与供电部门对行车设备的维护分工,见附表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