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届
北京市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
第一轮比赛赛题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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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说明
1、请参赛队根据下列案件材料及法律规范,控方以“刘旭涉嫌抢劫罪”为基准提起公诉,如控方认为有必要,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增加罪名提起公诉。
2、控方与辩方必须遵循下列“基本案情”和证据材料中所述内容发表意见,被告人供述不能超出案例材料内容范围。
3、本案不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判;
4、本案所有程序及证据取得视为合法,材料中不再显示; 5、本案中,每次询问、讯问前,侦查人员均已告知相关人员权利、义务;
6、本材料中所有证据材料均应视为原始材料,所有签名、印章、指印等均为真实有效,除非有特殊说明;
7、本材料所有人物、姓名、电话号码、身份信息等均为比赛需要之虚拟,若有雷同,纯属巧合。
8、所有证据材料的签字均视为手写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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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刘旭,男,22岁,回族,身份证号码230102199212162813,1992年12月1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康街114号4楼1室,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抢劫罪,于2015年9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28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昌平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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