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条文说明]CJJ-27-2012

共场所的标准规范未提及厕所的设置要求;另外汽车客运站、社会停车场、体育建筑等公共场所对建筑内部厕所作了规定,但对其外部场地的厕所未作要求。部分现行标准规范对厕所的规定摘录如下: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 50226-2007第4.0.12条:车站广场应设置厕所,最小使用面积可根据最高聚集人数或高峰小时发送量按每千人不宜小于25m2或4个厕位确定。当车站广场面积较大时宜分散布置。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2-90第3.3.1条:一、二、三级旅馆建筑门厅内或附近应设厕所、休息会客、外币兑换、邮电通讯、物品寄存及预订票证等服务设施;四、五、六级旅馆建筑门厅内或附近应设厕所、休息、接待等服务设施。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2000第4.0.6条:剧场应设观众使用的厕所,厕所应设前室。厕所门不得开向观众厅。男女厕位数比率为1:1,卫生器具应符合下列规定:(1)男厕:应按每100座设一个大便器,每40座设一个小便器或0.60m长小便槽,每150座设一个洗手盆;(2)女厕:应按每25座设一个大便器,每150座设一个洗手盆;(3)男女厕均应设残疾人专用蹲位。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58-2008第4.3.1条:公共区域宜由门厅、休息厅、售票处、小卖部、衣物存放处、厕所等组成。第4.3.8条:电影院内应设厕所,厕所的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中的有关规定。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6-91第3.1.2条:观众服务设施应包括售票处、存物处、纪念品出售处、食品小卖部、休息处、厕所等。

《镇规划标准》GB 50188-2007第12.3.5条:镇区主要街道两侧、公共设施以及市场、公园和旅游景点等人群密集场所宜设置节水型公共厕所。

从目前国内各城镇公共厕所服务系统反映出的问题来看,主要是各人流集中的公共场所附近公共厕所缺乏。造成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公共场所建造时对厕所重视不够,有的建设了公共厕所,但是布局和规模不合理;有的仅考虑了室内厕所,未考虑为室外流动人群提供如厕服务。

3.4.2 为方便不同层次的预测公共厕所的数量,保留了设置密度指标,并按照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的规定,对用地分类类别进行了更新,对新的用地类别的公共厕所密度指标进行了修正。

3.4.3 根据近几年城镇公共厕所建设经验,公共厕所主要服务于城市公共场所的人群,公共厕所设置位置与公共场所和人有关,人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必须设置相应的公共厕所,因此,公共厕所的间距和数量与公共场所的位置和数量有关,与人口和用地规模关系不大。但对于城镇范围内的一般性区域,如道路、城市休憩场所等处也有人群流动,需要设置公共厕所以满足人群如厕需求。因此,本次修编将公共厕所的设置间距调整到与人流相关的道路和公共场所范围内。

根据人行走的路线和停留的场所,公共厕所设置位置分为城市道路、城市休憩场所。根据人流量的大小,本标准将城市道路分为商业性路段、生活性路段和交通性路段。商业性路

段是指沿街商业型建筑物占街道上建筑物总量的50%以上的路段,单边步行人流量约在(3000~5000)人次/h;生活性道路是指沿街商业型建筑物占街道上建筑物总量的15%~50%,单边步行人流量约为(1000~3000)人次/h;交通性道路是指沿街商业型建筑物在15%以下,单边步行人流量1000人次/h以下的道路。

根据对行人如厕意愿的调查研究表明,人产生如厕生理需求后,大多数希望在2min~3min之内找到厕所。因此,本标准以人急步行走2min~3min到达厕所为依据,计算公共厕所的分布间距。

3.4.4 公共厕所是为城乡公共人群服务的,根据人群所处场所的不同,公共厕所分为配套公共厕所、对外开放公共厕所、环卫公共厕所三类。

配套公共厕所是指在城镇中人流聚集的公共场所(居住区内部公共活动区、城市商业街、文化街、火车客运站、汽车客运站、机场、港口客运站、轨交站、公交始末站、文体设施、集贸市场、展览馆、公园、旅游景点等),按照公共场所的设计规定(规范、标准等)配套建造的公共厕所。城镇公共场所为所辖范围内的人群提供如厕服务,是公共场所(管理者或业主)的义务。

对外开放公共厕所是指城市中的经营性场所(酒店、宾馆、餐馆、饭店、商场、茶馆、咖啡馆、网吧等)或公共写字楼、办公楼等的内部厕所向外部人群开放的厕所。各地环卫部门应当鼓励经营性场所业主将内部厕所对外开放。

环卫公共厕所是指在城市道路、市政广场、公共绿地等人流通行区域(周边一定范围内没有公共场所配套公共厕所和对外开放公共厕所),由环卫部门主导建造的公共厕所。环卫公共厕所以固定式为主(根据需要选择附属式公共厕所或者独立式公共厕所),若建设固定式厕所比较困难时,可设置活动式公共厕所。

人群的如厕需求主要仍需由配套公共厕所及对外开放公共厕所来满足,且依据公共厕所建设难度大、落点难等实际难题,本条提出了加强城市公共场所配套公共厕所的配套服务功能的要求。要提高城市公共厕所的服务水平,首先应该规范城市各类公共场所配套公共厕所的设置,明确配套公共厕所设置要求,特别是为室外流动人群提供服务的配套公共厕所的设置要求。

3.4.5 本条对公共厕所建设提出了规范化要求。公共厕所的设计、建造应该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的有关要求进行,厕位数、建设标准、配套设施等的设计应该符合公共场所的人流量、公共场所所在区域的特点,以及其他设计标准、规范的规定。村庄的公共活动区应该设置公共厕所,建设形式可以参照城镇地区公共厕所的要求。 1 本条对公共厕所的建筑形式和建设形式提出了要求。为了减少公共厕所单独占用土地,应与主体建筑合建;同时为了提高公共厕所的服务水平,应采用固定式公共厕所。 2 本条提出了大中型商场、餐饮场所、娱乐场所及其他公共建筑内的厕所,繁华道路及人流量较高地区单位内的厕所,应由政府主管部门主导,各级单位配合,积极将内部厕所对外开放。

3~5 规定了公共厕所辅助设施的要求。

3.4.6、3.4.7 不允许公共厕所产生的粪便污水不经过处理直接排入城镇市政雨水管道和河流水沟。没有污水处理厂的地区,水冲式公共厕所应设化粪池以便粪便污水排放。

4环境卫生工程设施

4.1 一般规定

4.1 一般规定

4.1.1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指用于收集、运输、转运、处理和最终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粪便、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等不同垃圾的工程设施,包括垃圾收集站、垃圾转运站、垃圾粪便码头、水域保洁及垃圾收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其他垃圾处理设施等。本条增加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选址通用条件,删除转运站的选址条件;增加了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选址的风向及水源要求,并提出了选址的环评要求。

4.1.2 明确了卫生填埋、焚烧、堆肥等技术的选用原则和技术选用要求:

1 规定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设施的设置原则,对于拥有相应土地资源且具有较好的污染控制条件的地区,可采用卫生填埋方式。

2 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设置原则,当生活垃圾热值大于5000kJ/kg且卫生填埋场选址困难时宜设置。

3 规定了生物处理设施的设置原则,对于进行分类回收可降解有机垃圾的地区,且易生物降解的有机物含量大于70%时,可采用适宜的生物处理技术。对于生活垃圾混合收集的地区,应审慎采用生物处理技术。

4.1.3 规定了其他垃圾(餐厨垃圾、大件垃圾、建筑垃圾、粪便等)处理设施的设置原则。

4.1.4 规定了垃圾处理设施绿化隔离带及绿地率设置要求:

1 规定了卫生填埋设施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应小于10m(《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2003规定为20m,《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 17-2004规定8m,《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建设标准》建标 124-2009规定10m)。规定了焚烧处理设施、堆肥处理设施、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应小于10m(《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2003规定为10m)。

2 规定了粪便处理厂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应小于5m。

4.2 垃圾收集站

4.2 垃圾收集站

4.2.1 原标准中未明确设置的条件,操作中较难实施。为此,本次修订进一步细化了垃圾收集站的设置条件。为便于管理,封闭式小区宜单独设置收集站;当垃圾产量超过4t/d时设置收集站较为合理,若小于4t/d,可联合设置或设置收集点,本条中明确的5000人居住小区或村庄,其垃圾产量一般也在4t/d以上;小于5000人的居住小区,垃圾量一般小于4t/d。参照《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CJJ/T 65的规定,垃圾收集站指“将分散收集的垃圾集中后由收集车清运出去的小型垃圾收集设施”,服务半径及收集量较大,一般其前端还需设置分散的垃圾收集点供使用者直接投放,然后采用人力、非机动车、电瓶车进行收集,再通过机动车将垃圾运出。

4.2.2 原标准中主要按人力收集方式确定的服务半径。近年来,随着各地小型机动车收集方式的普及,其服务范围可适当扩大,为此,本次修订中对两种不同收集方式确定了不同的服务范围。原则上居住区内收集站的设置数量按人力收集最大服务距离不超过1km或小型机动车(通常为电瓶车)收集最大服务距离不宜超过2km来确定,但也可按不跨越行政区域(街道)、不跨越交通主干道及河道等形成的自然区域并结合该区域内垃圾日排出量来确定。

4.2.3 本条提出了收集站的规模应根据服务区域高峰月的垃圾量来确定。

4.2.4 原标准中未明确收集站选址的基本要求,本次修订中增加了收集站选址的基本要求,首先要满足作业需求,方便车辆进出;其次,要求市政设施完善,包括道路、供电、上下水等基本条件。

4.2.5 原标准中只规定了设置给排水设施,未明确收集站的环保要求。随着居民环境意识的提高,对收集站的环境也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此,从发展趋势上看,收集站应向密闭式方向发展,同时,收集站还应有除臭措施,为此,本次修订中增加了相应的内容。

4.2.6 本条提出了收集站的设备数量根据收集站收集的垃圾量及收集站专用垃圾容器垃圾装载量确定,并且设备数量不同需要不同的建筑面积。按照设置一台压缩机及一只专用垃圾箱,并考虑放置分类收集容器,提出收集站建筑面积一般不小于80m2。

4.2.7 收集站是城市居民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其布置不仅影响收集站的运营和作业安全,而且影响居住小区交通与环境,应合理布局。另外收集站与居民住房及公共建筑物距离较近,其建筑物设计及外部装饰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且由于收集站作业时会产生一定的噪声及臭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宜设置绿化隔离带以减小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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