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条文说明]CJJ-27-2012

4.3 垃圾转运站

4.3 垃圾转运站

4.3.1 原标准中,转运站规模分为三类,根据《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 47-2006,转运站规模可分为三大类或五小类,为此,本次修订对转运站规模分类进行相应调整。将转运站的选址要求作为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选址要求一并纳入一般规定。

4.3.2 本条对转运站设置条件进行了细化,并对用地指标进行了适当调整。

研究发现,在诸多区域,垃圾直接运输和中小型转运站转运的临界点距离通常在10km左右;中小型转运站转运与大中型转运转转运的临界点距离通常在20km左右,为此,在本次调整中增加了对不同类型转运站设置的推荐运输距离。

设置条件中增加了镇(乡)宜设置转运站的内容,主要是随着处理设施的规范,镇(乡)通常无处理设施,需要运往距离较远的处理设施。目前镇(乡)的垃圾收运模式一般是村庄收集、镇(乡)转运。为便于镇(乡)垃圾的收运管理,推荐镇(乡)宜设置转运站。 对于采用小型转运站模式的区域,建议按2km2~3km2设置一座小型转运站,以便垃圾的收运作业。

对于垃圾转运站用地指标,基本参照《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 47-2006的用地指标,主要区别在于对Ⅱ类和Ⅲ类转运站的指标进行了调整。通过对近年来国内建成的大中型转运站(主要为Ⅱ类和Ⅲ类)的用地进行分析,结合目前采用的主要工艺形式,认为《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 47中Ⅱ类和Ⅲ类用地指标偏高,为此,对其用地指标进行了相应调整,适当降低,可节约土地资源。

另外,原标准中规定了绿化隔离带宽度,该条件太严格,若按此条件执行,诸多转运站将无法建设。鉴于目前建设的转运站,特别是中大型转运站,其卸料和转运作业基本在室内进行,并采取了相应的环保措施,为此,在项目审批过程中,相应管理部门也并不强求绿化隔离带宽度的要求,通常按照相应规范要求转运站建筑进行适当退界,对于站内需要设置消防通道的转运站,一般要求建筑物退界距离不小于5m;对于站内不需要设置消防通道的转运站,一般要求建筑物退界距离不小于3m。为进一步减少对周围环境影响,在本次修订中要求转运作业功能区(包括建筑物和回转场地)退界距离不小于3m~5m。对于Ⅴ类转运站,通常借用市政道路作为回转场地,甚至有些为附建式,故对该类转运站的退界距离不做要求。 关于绿地率,为节约土地资源,以及根据近年来实施的转运站的实际情况,建议绿地率控制在20%~30%。

4.3.3 本条阐明了转运站的环境保护要求。

4.3.4 建立称重计量系统有利于环卫作业走向市场,实现转运站企业化管理,掌握服务

区内垃圾产出量的变化规律和增长趋势,是必不可少的管理手段。监控系统的建立对于大型转运站的自动化操作系统是必不可少的。

4.4 垃圾、粪便码头

4.4 垃圾、粪便码头

4.4.1 本条款叙述了垃圾、粪便码头应具备的基本功能。

4.4.2 原标准中适用的船只吨位偏小,已不满足发展的需要。且根据近年来实施的垃圾、粪便码头情况来看,基本参照现行行业标准《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 212计算泊位长度,为此,对该部分内容按《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 212进行了修订。

4.4.3 本条规定了针对不同船型的垃圾、粪便码头的泊位富裕长度计算方法。

4.4.4 本条规定了垃圾、粪便码头的陆域面积、防护设施等,未作调整。

4.5 水域保洁及垃圾收集设施

4.5 水域保洁及垃圾收集设施

4.5.2 水域保洁打捞垃圾除了可通过垃圾收集船驳运外,一般大多从陆地驳运,目前大部分城镇采用直接将打捞垃圾堆放在岸边,经滤水后用垃圾车运走的方式,没有专门的水域保洁打捞垃圾上岸及驳运设施,造成水体污染且影响市容观瞻。水域保洁打捞垃圾上岸及驳运设施目前主要有两类,一是水域保洁管理站,其具备水域保洁打捞垃圾的上岸及驳运、保洁及监察船舶停靠、水域保洁监管办公等功能;二是水域垃圾上岸点,仅作为水域保洁打捞垃圾的上岸及驳运设施,不一定有设施和机械设备,不作为工程设施,无需单独占用地,一般设置在河道等水域岸边,可根据河道等水域面积大小、宽窄及保洁方式等确定其设置位置,需配备垃圾收集容器和滤水装置。

4.5.3 水域保洁管理站是具有水域保洁打捞垃圾的上岸及转运、保洁及监察船舶停靠、水域保洁监管办公等多种功能的工程设施,需要一定的岸线及陆上用地。根据上海市河道保洁调研统计数据及船舶的保洁行驶里程确定了水域垃圾收集设施的设置指标,按中等清扫船一航班行驶距离(单程)一般不宜超过日保洁河道长度6km~8km考虑。

按中型清扫船配置,12km~16km河道长度约配置5艘(按30m~50m河道宽度),并

配置监察船只1艘,按每艘停泊岸线20m,共120m,另外垃圾上岸转运一般需30m~50m岸线,可合并建设,故总使用岸线约120m。

若按人工保洁船配置,12km~16km河道长度约配置11艘(按30m~50m河道宽度),每艘停泊岸线需5m,共55m,并配置监察船只1艘,岸线20m,另外垃圾上岸转运一般需30m~50m岸线,可合并考虑,故总使用岸线约需80m。

水域保洁管理站所需要的岸线长度应根据船只长度、河道允许船只停泊档数确定,若停一档,使用岸线每处80m~120m,若停二档或以上,使用岸线可适当减少,但一般不少于50m,由于目前城市岸线紧张、控制较严,故本标准规定了每处使用岸线50m的下限。 陆上用地面积包括垃圾转运设施用地(约150m2),管理用房、工人休息用房、维修及仓库等,绿化率不低于30%。

4.6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4.6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4.6.1 本条规定了卫生填埋设施的设置要求:

1 参照《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 17,规定了卫生填埋设施污染源(垃圾填埋库区、渗沥液处理区、填埋气处理及利用区、臭气处理区等)距居民居住区或人畜供水点等区域应大于0.5km。

2 参照《城市生活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建标[2005]157号)以及《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 124-2009)规定了卫生填埋设施用地面积应满足使用年限不小于10年,库容利用系数不宜小于8m3/m2。

4.6.2 本条规定了卫生填埋设施场址选择应满足的基本条件,应位于地质情况较为稳定、取土条件方便、具备运输条件、人口密度低、土地及地下水利用价值低的地区,并不得设置在水源保护区、地下蕴矿区内。

4.6.3 规定了焚烧处理设施的设置要求:

1 规定了焚烧处理设施污染源(垃圾卸料与处理区、烟气处理车间及烟囱、灰渣处理区、渗沥液处理区、臭气处理区及排气筒等)选址距离居民点等区域应大于0.3km。 2 参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建标[2005]157号)规定了焚烧处理设施综合用地指标,采用(50~200)m2/(t·d)。

4.6.4 规定了堆肥处理设施的设置要求:

1 规定了堆肥处理设施污染源(垃圾卸料与处理区、渗沥液处理区、臭气处理区及排气筒等)距离居民点等区域应大于0.5km(参照相近处理设施填埋场选取)。

2 参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建标[2005]157号)规定了堆肥处理设施综合用地指标,采用(85~300)m2/(t·d)。

4.7 其他垃圾处理设施

4.7 其他垃圾处理设施

4.7.1 本条规定了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设置要求:

1 规定了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原则,必须进行源头单独分类收集、密闭运输,餐厨垃圾总产生量大于50t/d的地区宜建设集中餐厨垃圾处理设施。

2 规定了餐厨垃圾宜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集中设置,便于资源共享、污染集中控制。 3 规定了集中餐厨垃圾处理设施设置位置,污染源(餐厨垃圾卸料与处理区、渗沥液处理区、臭气处理区及排气筒等)距居民点等区域应大于0.5km(参照相近设施堆肥厂选取)。 4 规定了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综合用地指标,参照堆肥处理设施,宜采用(85~300)m2/(t·d)。

4.7.2 规定了大件垃圾处理设施的设置要求: 1 规定了大、中城市宜设置区域性大件垃圾处理设施。

2 规定了大件垃圾处理设施宜与其他环境卫生工程设施集中设置。 3 规定了大件垃圾储存设施的要求,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要求执行。

4.7.3 本条规定了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和处理设施的设置要求:

1 规定了建筑垃圾处理设施污染源(垃圾填埋库区、渗沥液处理区、臭气处理区等)与居民居住区或人畜供水点等区域的距离,参考卫生填埋设施,应大于0.5km,转运调配设施距离参照处理设施执行。

2 规定了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用地面积和库容利用系数,参照卫生填埋设施,库容应满足使用年限不小于10年,库容利用系数不宜小于8m3/m2。转运调配设施堆高及边坡除了应保证本身堆体稳定外,尚应保证周边设施(建构筑物等)的安全,堆放高度不宜超过周围地坪3m。

4.7.4 本条规定了粪便处理设施的设置要求:

1 规定了粪便应逐步纳入城市污水管网,统一处理。在城市污水管网不健全地区,未纳管粪便应由粪便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或纳入污水厂。 2 规定粪便处理设施规模不宜小于50t/d。

3 规定的粪便处理设施厂址选择原则,应优先选择在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污水处理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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