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远程法律基础离线作业2018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考查课 《法律基础》课程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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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答题(共5小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1.法律制定的概念及程序?

答:法律制定,又称为“立法”。它是指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一般也简称为法律的订修、废活动。这种活动,是将一定的阶级的主张上升为国家的意志,成为规范性法律文件。

我国的立法大致有以下几个基本程序,即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议案的审议、法律议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等阶段。

2.简述宪法的概念及特征。

3.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条件有哪些? 答: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 三、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四、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五、乘人之危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 六、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七、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八、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九、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

4.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哪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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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能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主要有: 1)合同 2)侵权行为 3)不当得利 4)无因管理

5)合同缔约上的过失

5.简述我国刑法的效力范围。

答:我国刑法的效力范围包括空间效力范围和时间效力范围。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采用以属地原则为基础, 属人原则、 保护原则、 普遍原则为补充的原则。 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 我国行使属地管辖权。 在我国船舶或者航 空器内犯罪的,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 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我国公民在我领域外犯我国刑法法规定之罪的, 我国行使属人管辖权, 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 高刑为 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可以不予追究。 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 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 而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 3年以上有 期徒刑的,我国刑法可行使保护管辖权,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 我国行使普遍管辖权。 我国刑法的时间 效力, 是指我国刑法的生效时间、 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 的问题。 我国刑法的溯及力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二、案例分析题(共4小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

1. 王某,女,1992年5月出生。2008年6月初中毕业后,她就到当地的一家私营企业做临时工,收入除了维持自己的生活之外,还略有积蓄。2009年12月,她用自己积攒的1000元钱给自己购买了一条金项链。她父母得知后,以王某尚未成年不能购买如此贵重的物品为由,要求商店退货退款。她父母的要求应否得到支持?

答:王某已经年满 17周岁,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养活自己,属于法律上拟制的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的人,购买金项链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商场有权拒绝王某父母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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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某父子俩一起生活。2009年夏天,张某父子出去打工,房屋无人看守。一天,气象台预报:近期将有强台风。张家的邻居刘某见张家无人,房子又年久失修,难以经受台风袭击。于是,就花钱请人对张家的房子进行了加固,共花费了2000元。但台风过后,张家的房子还是倒塌了。请问:刘某对张某的房子进行加固是什么法律性质的行为?刘某是否有权请求张家父子偿还所支出的费用?

答:

1)刘某所做的行为是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大陆法民法中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构成条件: ? 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也未受本人委托;

? 管理人从事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行为,包括对他人财产或事务的料理、保护、利用、改

良、处分、帮助或服务等,至于管理人自己是否受益则在所不问;

? 管理人具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其目的在于为他人谋利或免使他人利益受损,不具备这

一要件者不属于无因管理。

2)刘某有权请求张家父子偿还所支出的费用

根据大陆法各国的民法规定,无因管理事实将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引起债的关系;本人负有偿付费用并赔偿管理人损失的偾务。在无因管理成立后,管理人不得向本人要求支付报酬,但有权要求本人承担下列费用:1、偿还管理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主要表现为直接的支出费用。2、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本人应清偿该债务。3、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本人负责赔偿。如在灭火过程中导致管理人的西服烧毁。

3.王某和李某夫妻育有一子一女。长子王甲在公安局工作,娶妻刘某,生育儿子王进;次女王乙是银行职员,嫁夫徐某,收养一女徐丽。王甲于2000年因公牺牲,其妻刘某与儿子王进和王某、李某共同生活,刘某对公婆尽到了赡养义务。2003年王某立下自书遗嘱一份:死后给孙子王进遗产20万元。2010年7月王某突发脑溢血死亡。经查:王某与李某共同生活数十年,共有存款40万元,房屋、家具等财产折合人民币80万元。请问:王某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答:本案中王某的继承人有妻子李某、孙子王进(代位继承人)、刘某(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孙子王进(代位继承人)和女儿王乙。王某的遗产60万给孙子王进20万,剩下的40万由4人平分,每人10万元。

王某与李某共同生活数十年,共有存款40万元,房屋、家具等财产折合人民币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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