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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高标准、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更好地适应建设教育现代化的要求,推进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学校办学水平,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中小学校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全省完全小学、初级中学以及九年一贯制普通学校(以下简称九年制学校)。
第三条 本标准为中小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各项指标均为约束性指标。
第四条 本标准仅适用于各地标准化学校的评定。学校的基本建设仍以国家、省公布的有关定额标准为依据。
第二章 规模和建设标准
第五条 学校规模及班额人数
(一)完全小学宜设6班、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不超过45人。
(二)初级中学宜设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42班,每班不超过5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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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九年制学校宜设9班、18班、27班、36班、45班、54班,小学段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段每班不超过50人。
(四)实施小班化教育的学校,小学每班不超过30人,初中及九年制学校每班不超过35人。
第六条 校舍用房的组成
(一)中小学校校舍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三部分组成。
(二)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完全小学:设置普通教室;科学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计算机教室、综合实践教室等专用教室和仪器室等专业用房;图书馆(室)、心理健康辅导室、体育活动室和艺术舞蹈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专业用房。
初级中学:设置普通教室;科学(理、化、生)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计算机教室、综合实践教室等专用教室和仪器室等专业用房;图书馆、心理健康辅导室、体育活动室和艺术舞蹈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专业用房。
九年制学校: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小学科学、初中理化生)、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计算机教室、综合实践教室等专用教室和仪器室等专业用房;图书馆、心理健康辅导室、体育活动室和艺术舞蹈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专业用房。
(三)办公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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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应设置教学办公室、行政办公室、社团办公室及广播室、会议接待室、校史德育展览室、卫生保健室等管理用房。
(四)生活服务用房
中小学校应根据办学的实际需要,设置教工集体宿舍、教工与学生食堂、开水房、汽车库、配电室、教工与学生厕所等用房;寄宿制学校还应设置学生宿舍、浴室等用房。
第七条 学校用地和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一)生均用地面积指标执行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建设标准》(DB33/1018-2005)Ⅲ类标准,凡实际办学规模超过各类学校上限规模的,分别按照小学36班、初中42班、九年一贯制54班的Ⅲ类标准执行。
单位:㎡/生
学校 完全小学 初级中学 九年制学校 6班 14.89 9班 16.42 12班 18班 24班 27班 30班 36班 42班 45班 54班 14.89 18.56 13.54 16.92 16.42 17.33 16.71 15.29 16.05 19.37 15.40 18.64 18.63 17.95 17.37 16.69 注:如有寄宿学生及自行车、汽车存放,应另增加相应面积。
(二)校舍建筑面积指标执行《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定标准(试行)》(浙教计〔2003〕105号)Ⅲ类标准,凡实际办学规模超过各类学校上限规模的,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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