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验收在国内工程合同与FIDIC合同中的冲突与对策
【论文摘要】 在政府鼓励“走出去,引进来”,并推行“桥头堡”建设的背景下,专业律师应当为政府有关外经贸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为企业经营管理、业务运作等方面提供法律保障,防范法律风险,解决法律纠纷,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而在国际工程领域,国际通行的FIDIC合同与国内适用的工程合同之间有着不少冲突和矛盾,本文仅选取“竣工验收”这一小小视角,明确其中的差异,分析在适用不同合同时应当注意的相关对策。以期为读者在“走出去”时如何适用FIDIC合同,“引进来”时如何应用国内工程合同提供参考。
【关键词】竣工验收 让步接收 工程照管责任转移
本文所指的FIDIC合同主要是“红皮书”(即FIDIC施工合同条件)和“银皮书”(即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而与之相对应的是国内的几个主要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2007年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铁道部、交通部、工信部、水利部等九部委联合制定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之通用合同条款》(以下简称2007版《施工合同》)以及2010年九部委制定的《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之通用合同条款》(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国内的工程合同大都借鉴了FIDIC合同,其中2007年的《施工合同》条款有80%来源于FIDIC合同“红皮书”;而2010年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则将FIDIC合同“银皮书”与“黄皮书”合并到一起了,以A条款和B条款作区分。
尽管我国的工程合同与FIDIC有着不可分割的渊源,但由于体制及理念的不同,在诸多方面仍存在着较大的冲突与差异。笔者将重点论述两种工程合同体系在“竣工验收”方面的差别,以期为读者在“走出去”时如何适用FIDIC合同,“引进来”时如何应用国内工程合同提供参考;在国内项目中,业主采用FIDIC合同的情况也较多,同时让读者了解在我国如何解决FIDIC合同“水土不服”的问题,更好地与我国法律、法规相衔接。
一、竣工验收概念不同
我国工程合同中竣工验收与工程接收是同步完成的,没有单独设置工程接收程序。而在FIDIC合同中,单独设置了工程接收这一环节。
我国竣工验收主要是指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项目验收委员会,以项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设计文件,以及国家或部门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
准为依据,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手续,在项目建成并试生产合格后(工业生产性项目),对工程项目的总体进行检验和认证、综合评价和鉴定的活动。通常所说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指工程整体验收。《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因此,我国法律所称的“竣工验收”已经包括了工程接收环节。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业主和承包商即完成了工程的交接,我国工程合同没有单独设置工程接收程序。2007版《施工合同》第18条约定“竣工验收指承包商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征求意见稿)第18.3.3款约定“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 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商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可见,我国工程合同中竣工验收与工程接收是同步进行的,不同于FIDIC合同中两个环节是分开的。
在FIDIC合同中,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检验(Tests On Completion)和业主接收(Employer’s Taking Over)两个环节。按照FIDIC合同“红皮书”第9.1款的约定,如果承包商要求对工程进行竣工检验,其应至少提前21天将可以进行某项竣工检验的日期通知工程师。除非另有商定,检验应在该日期后14天内于工程师指示的某日或数日内进行。FIDIC合同“银皮书”也有类似的约定。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商向业主移交工程,业主接管、受领该工程。按照FIDIC“红皮书”第10.1款的约定,承包商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工程(少量没有实质影响的扫尾工程除外),且工程通过竣工检验程序的,业主应接收工程。
两种合同体系对“竣工验收”概念的界定不同,导致了竣工验收程序及产生的法律后果出现较大差异,因此,律师应当提请当事人注意两者的差别,并在合同中作出相应的约定,以使合同条款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竣工验收主体不同
目前,国内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有两种:
一种为“业主负责制”,即竣工验收的主体是业主(或建设单位)。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第十六条之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通常业主认可后,才算是竣工验收合格。
另一种为“国家验收”,即竣工验收的主体是政府有关部门。2007版《施工
合同》及《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征求意见稿)中均约定了“国家验收”程序,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2007版《施工合同》第18.1.2款约定,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这与《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征求意见稿)第18.4款的约定是一致的。2007版《施工合同》主要适用于国家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如基础设施和支柱产业中的重要项目,重大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项目等),所以合同约定了国家验收这一环节。其中,介入竣工验收的政府部门主要有公安消防管理机构、人防工程管理机构、劳动安全管理机构、规划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等,主要是对消防系统、人防设施、电梯和整体工程颁发许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等。
在FIDIC合同中,竣工验收程序是以工程师为主导,由承包商与业主等人员共同进行的,工程接收证书(Taking-Over Certificate)也是由工程师签发的,极少需要政府部门介入竣工验收程序,FIDIC合同充分体现的是承、发包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实践中,律师应当注意区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体是谁。若在国内工程项目中,则需要明确使用何种版本的《施工合同》,是否属于国家投资的项目,是否需要履行国家验收这一程序;若在我国境内的建设工程采用FIDIC合同,还需考虑其在竣工验收环节的适用性,以及业主、承包商与国家验收程序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样,在国际工程项目中,使用FIDIC合同也并不表明只是业主验收即可,如果是政府投资项目或世界银行、亚洲银行贷款项目也可能涉及到国家验收这一环节。
三、竣工验收的法律后果不同
竣工验收是整个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工程项目是否可以转入生产或投入使用的判定依据,也是全面考核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履行情况、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因此工程竣工验收在整个项目施工环节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竣工验收在国内工程合同和FIDIC合同中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相同的。
(一)工程照管责任转移的时点及法律后果不同
工程照管责任转移是一个进度节点,是承、发包双方对工程实体“照管”责任的一个比较明显的转移,但并不代表合同责任和义务的解除。工程照管责任转移给业主后,对工程的保管、正常维护、再次联动的费用等等都转移到业主。如前所述我国工程合同中的“竣工验收”与工程接收是同步完成的,而FIDIC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