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二、岗前告知
1、企业人事管理部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2、企业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企业人事管理、职业卫生管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三、现场告知
1、企业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2、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四、检查结果告知。
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的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企业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五、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六、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七、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企业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为保障员工的职业健康和安全,防治职业病危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以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主要由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
二、企业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申报同时采用网上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申报时认真填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并加盖公章,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结束后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取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三、申报时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 1、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四、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原申报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5、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和《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人事培训部门会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宣传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预防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防护用品。
二、人事培训部门会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根据法律规范等的要求、企业实际情况及岗位需要,定期识别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需求,制
定、实施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计划,提供相应的资源保证。 应做好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记录,建立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三、职业卫生宣传
1、企业利用公示栏、黑板报(墙报)、厂报、公示栏、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定期开展职业卫生宣传。
2、部门车间要利用班前班后会、安全报阅读、现场岗位职业病危害讲解以及职业病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卫生宣传。 四、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一)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基本技能等; 6、职业病危害事故案例。 (二) 培训的对象及方式
1、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
参加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持证上岗。根据证件有效时间,到期进行复训。 2、入厂新工人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凡入厂新工人、新调入人员、新分配的大中专学生、来厂实习人员,由人事部门通知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并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组织进行企
业、车间、班组三级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成绩归档存查。
1)企业教育培训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培训,教育内容: (1)党和政府关于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令,《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
(2)企业职业卫生奋斗目标、管理组织、实施措施及生产工艺基本情况。
(3)综合职业安全知识,企业主要危险区域和典型事故分析及防范措施。
(4)企业的各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技术总则。 (5)企业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知识
2)车间级职业安全教育由车间职业安全组或兼职职业安全员负责组织进行培训,教育内容:
(1)本车间职业安全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
(2)本车间的职业安全技术规程、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职业安全制度与规定。
(3)本车间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典型事故的经验教训以及防范措施。
3)班组教育由班组长或指定专人负责进行培训,主要内容: (1)本班组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 (2)本班组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急防范措施。 (3)本班组岗位劳动保护用品佩戴、使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