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

《江苏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

《江苏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9月1日经省人 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1月

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岸线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岸线,提高港口岸线利用的综合效益,保障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江苏省港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港口岸线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港口岸线,是指港口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岸线,包括维持港口设施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与陆域。本办法所称港口总体规划,是指依法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港口总体规划。

第三条 港口岸线的利用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利用、节约高效的原则。港口岸线应当优先用于专业化公用码头建设。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港口岸线工作。设区的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县港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岸线管理工作。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县港口管理部 门统称港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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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发展改革、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水利、环境保护、海事、航道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港口岸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港口岸线的范围、功能等由港口总体规划确定。需要调整的,应当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订港口总体规划。对港区内需要同时占用土地、港口岸线和水域的港口设施项目,市县港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水利、海事、航道部门,根据设施的性质和功能,明确其所需占用的土地、港口岸线、水域的配置要求及其使用期限、期限届满后设施的处理等事项。

第六条 市县港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港口总体规划,并结合港口发展实际和经济发展需求,制定港口岸线整合利用5年规划,报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江苏省港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批准。 第八条 申请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具体按照国家有关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申请使用沿海及内河四级以上航道内港口非深水岸线的,应当向有关港口管理部门提出港口岸线使用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 (二)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功能、岸线用于建设码头、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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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的规模等情况说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建设军事、水利、航道等工程设施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有关现场核查、初审等工作,在办理转报、许可手续前应当征求发展改革部门意见。

第十条 港口管理部门批准港口岸线使用人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依法核发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文件。

第十一条 港口总体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不得影响港口总体规划实施、港口功能发挥和港口岸线使用。港口岸线开发利用活动不得威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影响生态红线区域主导生态功能。

第十二条 经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自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文件之日起2年内开工建设。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期限届3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文件限延期一次,延期不超过2年。逾期未开工建设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文件失效。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文件失效后,需要继续使用港口岸线的,或者申请使用的港口岸线范围、功能等发生改变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办理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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