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办法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办法

1 总 则

1.1 为贯彻“中国建筑,服务跨越五洲;过程精品,质量重于泰山”的质量方针,

实现所属施工企业质量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建质字[2010]111号)《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工程建设施工企、

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430-2007等法律、法规、规范编制。

1.3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股份”)所属各级各

类全资、控股的施工企业、中建总公司委托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属施工企业”)及其承包施工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施工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 1.4 本办法是中建股份对所属施工企业及施工项目质量管理工作的基本规定,是

所属施工企业及施工项目质量管理工作的基本行为准则,也是对所属施工企业及施工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评价的依据。所属施

工企业(专业公司)可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1.5 所属施工企业在质量管理工作中,除应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执行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或其他行业的有关规定等。 1.6 所属施工企业应积极贯彻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和《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

GB/T50430-2007,努力实现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科学化。 1.7 所属施工企业在执行本办法的过程中,应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随时

将意见或建议反馈中建股份质量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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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语

2.1 企业——特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单位,不包括分支机构。

2.2 质量管理决策体系——由企业质量管理决策机构、决策机制及相应制度构成

的体系。 2.3 质量保证体系——由企业、项目部对直接或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人力资源、

材料物资、施工设备、施工及技术管理、商务合约等机构、岗位及其质

量管理职责、制度等构成的体系。

2.4 质量监督体系——由企业、项目部质量监督机构、岗位及其监督职责、制度

等构成的体系。 2.5 质量工程师——项目部具有上岗资格证书的质量检验、监督及管理的人员。 2.6 责任工程师——项目部负责组织现场施工的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2.7 测量工程师——项目部从事现场测量工作的人员。

2.8 试验工程师——项目部具有上岗资格证书,从事试验工作的人员。 2.9 材料工程师——项目部从事现场材料、设备等物资管理的人员。 2.10

特殊建筑工程——结构体系复杂、技术难度很大或面积超大的群体建筑工程、大空间大跨度建筑工程、建筑高度200m以上的超高层建筑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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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体系

3.1 所属施工企业及施工项目均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体系的有效

运行。 3.2 质量管理体系主要由质量管理决策体系、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监督体系等组

成。

3.3 所属施工企业均应建立质量管理决策体系,设立质量管理委员会或领导小组

作为决策机构,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任主任委员,并保持体系的有效运行。 3.4 所属施工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应使影响工程质量的直接或间接因素得到有效控制,保证工程质量在施工过程中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3.5 所属施工企业的质量监督体系对企业、项目部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负监督

责任,确保发挥其监督、监控的职能,并保证产品质量交验前处于合格状态。 3.6 所属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并保证各项管理制度得到落

实。 3.7 所属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项目部均应执行企业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可依

据实际情况对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加以补充或完善,若必须单独制定质量管理制度时应经过企业批准,并经企业审定后发布实施。

4 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

4.1 中建股份质量管理部门是工程质量的综合管理监督部门,负责全系统工程质

量管理工作。 4.2 所属施工企业的质量监督部门应配置专业齐全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数量应

与其规模相适应。 4.3 所属施工企业的施工项目应配置质量总监,根据施工项目的规模和不同的施

工阶段,配备相应数量及相应专业的质量工程师,并实行动态管理。

1 三万平方米以下的一般建筑工程项目至少应配备2名专职质量工程师;

2 三万~五万平方米的一般建筑工程项目的专职质量工程师配备不应少于4人;

3 五万平方米以上的一般建筑工程项目和特殊建筑工程项目应设置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专职质量工程师应在4人以上,并应专业齐全; 4 市政工程的专职质量工程师的配置可参考一般建筑工程。若以造价计算,三千万造价以下的工程,专职质量工程师配备不应少于2人,三千万造价以上的工程,专职质量工程师数量应视情况配置,但必须满足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

5 其他类别工程的专职质量工程师的配置应符合相关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

4.4 所属施工企业质量管理监督部门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文化程度不低于大专学历; 2 专业技术职称不低于工程师;

3 具有5年以上的施工现场技术、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4.5 施工项目的质量工程师应具有上岗资格证书。

4.6 所属施工企业应定期对质量管理人员和施工项目质量工程师进行继续教育

和考核,每年累计继续教育的培训不应少于40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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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职责

5.1 所属各级施工企业的质量管理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企业质量管理重要事

项的决策。其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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